原标题:保险资管产品三大配套细则出炉,实施差异化监管促进行业良性竞争
9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则,旨在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
配套规则共有《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三个细则。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称,“资管新规”发布以来,银保监会积极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制度建设,按照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基本思路,确立了“1+3”制度框架:《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其中,《产品办法》已于5月1日实施,三个细则的发布有助于落实《产品办法》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将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个细则遵循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的四大原则。
具体来看三个细则,《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产品登记时限,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细化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等七项禁止行为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明确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禁止行为。
对于上述配套细则,银保监会认为,“三个细则针对不同类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特点,对‘资管新规’和《产品办法》有关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对三类产品实施差异化监管,有利于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资产管理行业公平良性竞争环境,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银保监会称,将持续强化监管,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长期资金管理优势,更好服务保险保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蓝鲸保险 雷赛兰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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