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年首个交易日即2021年2月18日康美药业(600518)披露了与股民索赔有关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引起了投资者和证券维权律师的广泛关注。 (ST康美维权入口)
因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根据康美药业披露的信息,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股民提起的索赔诉讼,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含)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本院申请登记,参加本案诉讼。
已经接到大量投资者维权诉求的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裁定书是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广州中院这份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是(2019年)《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就是解决普通代表人诉讼事宜,而“自2017 年 4月 20 日至 2018 年 10 月15 日期间买入并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的情形,只是本次申请登记的条件。
然而根据康美药业公告,该裁定书同时还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顾某某、刘某某等主张本案康美药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揭露日为 2018 年 10 月 16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如果康美药业这次信息披露是完整、真实和正确的,那么广州中院未经实体审理就确定了实施日和揭露日,这就令人疑惑了。
张志旺律师还认为,康美药业还存在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情形,而2018年年报是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但广州中院对此没有作出评判。即针对康美药业2018年年报虚假问题,股民提起索赔的实施日和揭露日怎么确定,可能与本案原告的诉请原因无关,广州中院在裁定书中没有陈述。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10月23日康美药业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称:针对股民可能发起的索赔,2019年计提或有诉讼费用5 亿元。是根据2018 年 12 月 28 日作为揭露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2018 年 12 月 28 日的股东人数的 10%计22055人推算出来的。也就是说,康美药业自己也认为揭露日为2018年12月28日。
根据上述情形,张志旺律师认为:
第一,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这次裁定只是针对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股民提起的索赔诉讼,而不是针对所有索赔股民而言。但如果股民的康美药业股票交易情况与这十一名股民相同的,则可以与他们一起提出诉讼;
第二,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股民提起的索赔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仍然需要通过法院审理认定,这次裁定不是最终结果,但我们维权律师会根据这次裁定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每位股民的情况都不同,广州中院也必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股民需要耐心等待,我们维权律师会关注法院的消息;
第四,康美药业年报计提5亿元,只是财务计提债务而已,并不是说给股民准备了5亿元预赔款。
第五,股民对自己的索赔诉请,应当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合理结果,但大家需要作长时间的心里准备。
(本文由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志旺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宁波优秀律师,被列入民商事领域骨干型名优律师培育对象,多年来代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从事维权业务并有出色业绩,已经为投资者挽回数千万元损失)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融道中国”,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融道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