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岩:加强保险产品功能属性评价 引导回归风险保障本源


来源: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时间:2021-02-18 18:43:56


原标题:《保险业风险观察》理论探讨 | 李岩岩:加强保险产品功能属性评价,引导回归风险保障本源

来源:保险业风险观察

作者|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人身保险监管处一级主任科员李岩岩

近年来,原中国保监会及中国银保监会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要求行业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长期储蓄型业务,转型发展成为行业共识并取得积极成效。为持续引导人身保险业回归风险保障本源,有必要建立基于保险产品功能属性的评价规则,丰富人身保险非现场监管工具,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科学性、有效性,引导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人身险产品监管现状及开展产品功能属性评价的必要性

(一)加快回归风险保障本源,是监管导向要求和行业发展共识的共同目标

2013年,人身保险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以来,行业内部分公司依赖存续期限短、现金价值高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迅速做大保费规模,偏离了保障本源。行业实践证明,通过短期理财产品做大规模无法“弯道超车”,反而造成风险积聚,给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随着监管部门持续加强人身保险负债端监管,中短存续期产品、“快速返还型”产品销声匿迹,保险产品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持续提升,越来越多的公司启动业务结构调整,转型发展逐步成为主流共识。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要回归风险保障本源,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和长期稳定资金。保险业进一步加快业务转型,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在回归风险保障本源上取得积极成效。

(二)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是从源头引导回归风险保障本源的基本要求

人身保险具有风险转移、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多重功能,保险产品是商业保险发挥功能作用的具体载体。推动保险产品回归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既是引导人身保险业回归本源的基本要求,也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路径。在回归风险保障本源的监管要求下,产品监管逐步成为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重心。

回溯近年来原中国保监会及中国银保监会出台的保险产品相关监管文件,对理财属性较强业务的监管由总量控制、限时消化到直接控制增量规模,监管力度层层加码,监管手段不断升级。同时,通过加强产品开发设计和精算规则制度约束,加大对问题产品通报,探索建立产品备案回溯制度等重要举措,不断从源头强化产品开发设计监管约束,完善人身保险行业回归风险保障本源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完善产品功能属性评价,是科学评估回归风险保障本源进展的重要工具

在人身保险非现场监管中,主要从险种、缴费、渠道结构等间接指标分析保险公司业务结构,虽然从宏观上能够把握业务发展整体情况,但微观上与具体产品相脱节,存在监管盲区。例如,理财属性较强的短期限产品主要通过银行邮政代理渠道销售,且缴费类型以趸交为主,久而久之,形成银行邮政代理渠道业务占比高、趸交业务占比高就等于业务质量差的“刻板印象”。然而,产品本身的功能属性与其销售渠道、缴费方式并无直接联系,在行业转型发展的背景下,银行邮政代理渠道也成为保险公司价值转型的重要渠道。因此,通过险种、缴费、渠道结构等间接指标监测保险公司回归风险保障本源存在一定缺陷。与此同时,有些产品在实际销售中以产品组合、保险计划等灵活搭配形式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也有些产品在实际销售中出现“名不副实”“挂羊头卖狗肉”等异化问题。现有监管工具对此缺乏有效的发现机制和评判标准。

为弥补人身保险非现场监管工作短板,丰富非现场监管工具箱,有必要探索建立以产品为分析维度的定量定性结合的评价规则,对保险产品本身的功能属性进行穿透式分析,实现以量化方式评价保险公司业务发展质量和回归保险保障本源情况。

二、产品功能属性评价工作方法

广东银保监局在深入研究人身保险产品特点基础上,对人身保险产品功能属性进行定义,完善各产品功能属性的判断规则,并探索建立了直接对产品功能属性进行评价的非现场监管工具。

(一)确定产品功能属性分类

以人身保险基本原理和近年来负债端监管制度为基础,结合监管工作经验和行业共识,可以将人身保险产品划分为“风险保障型”“长期储蓄型”和“投资理财型”三类基本功能属性。

人身保险产品可以通过设计类型、产品期限、风险保额、现金价值等呈现出不同的功能属性。总体来说,风险保障型产品以转移意外、死亡和疾病风险为主要功能,其产品类型包括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定期寿险,以及部分两全保险、护理保险。长期储蓄型产品以提供长期储蓄和养老保障为主要功能,体现了人身保险业有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专属定位,其产品类型包括终身寿险、部分保险期限10年及以上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积累较慢。投资理财型产品以保险期限或预期存续期限短、现金价值较高、转移保险风险效应较弱为特点,其产品类型包括部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护理保险,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积累较快,在销售中通常注重宣传“收益率”,与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进行比较。

(二)确定各产品功能属性类型的具体规则

尽管监管和行业关于产品功能属性的分类存在普遍共识,但如何评判产品的功能属性缺少统一的标准。各家公司在实践中通常按照内部标准简单划分,不具有可比性。笔者在征求业内专家意见建议基础上,根据产品特点,拟定了产品功能属性分类的定量规则和定性规则。定性规则针对保险产品功能属性单一且不存在变化的意外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定期寿险、中短存续期产品、投资连结险等产品类型;定量规则针对产品设计变化多、功能属性多变的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终身寿险和护理保险。对产品进行功能属性分类时,既参考产品本身的各项参数,也将产品实际销售中的组合销售等情况纳入分类依据。具体的产品功能属性判断规则如下:

1.风险保障型产品。

(1)定性判断规则。①属于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定期寿险的人身保险产品。②其他不符合投资理财型和长期储蓄型规则的保险产品。

(2)定量判断规则。①两全保险:设计类型为普通型或分红型,以被保险人到达30周岁为例,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高于300%,且满期生存保险金与累计已交保费的比例低于130%;或者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健康保险组合销售,保险期限10年以内(不含10年),且满期生存保险金与累计已交保费的比例低于110%1。②护理保险:设计类型为普通型或万能型,第5个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含已给付护理金、已分配红利等)与累计已交保费的比例低于120%,第7个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含已给付护理金、已分配红利等)与累计已交保费的比例低于130%2。

2.长期储蓄型产品。

(1)定性判断规则。①缴费年限5年以上且保险期限10年及以上的终身寿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②属于非费改人身保险产品,设计类型为普通型,且保险期限为终身或10年及以上的终身寿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护理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③设计类型为普通型或分红型的少儿年金保险、教育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

(2)定量判断规则。①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限为终身或10年及以上,第5个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含已给付生存金、已分配红利等)与累计已交保费的比例低于120%,第7个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含已给付生存金、已分配红利等)与累计已交保费的比例低于130%。②两全保险: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健康保险组合销售,保险期限为终身或10年及以上,且满期生存保险金与累计已交保费的比例低于110%。

3.投资理财型产品。

(1)定性判断规则。①符合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定义的产品。②设计类型为投资连结型的人身保险产品。③保险期限5年及以内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护理保险且不符合风险保障型产品定义的人身保险产品。

(2)定量判断规则。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终身寿险、护理保险:第5个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含已给付生存金、已分配红利、已给付护理金等)与累计已交保费的比例高于120%,第7个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含已给付生存金、已分配红利、已给付护理金等)与累计已交保费的比例高于130%。

(三)开展产品功能属性评价

广东银保监局运用上述产品功能属性分类规则开展监测分析,初步验证了评价规则体系的有效性,为非现场监管提供了有益参考,逐步成为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具体工作方法如下:

1.聚焦新单业务。

产品功能属性评价聚焦固定时间段内新单业务涉及的产品。一方面,人身保险续期业务缴费年限长,分析难度较大,同时,产品更新迭代频繁,关注新单业务更能敏锐捕捉公司经营转型的变化趋势,掌握市场最新动向;另一方面,人身保险产品繁多,以广东辖区人身险公司为例,仅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终身寿险、护理保险等四类险种新单业务就涉及2000余款产品。聚焦新单业务能够减轻产品功能属性评价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2.关注重点产品。

我国人身保险业保费收入主要来源于寿险产品,2019年寿险保费占总保费收入达到76.8%,且一直保持高位。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终身寿险、护理保险等产品具有件均保费高、设计类型灵活、销售组合多样等特点,通常可通过设计类型变化、组合销售等实现一种以上功能属性。而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定期寿险等产品保费占比低,主要提供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补偿等风险保障,功能属性单一,实践中极少见此类险种的功能“异化”现象。因此,产品功能属性评价重点关注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终身寿险、护理保险等产品类型。同时,因保险公司同一时期一般集中销售数款主推产品,可重点关注保险公司主推产品功能属性及主推产品变化情况。

3.横向纵向比较。

对产品进行功能属性分类的规则是统一的、固定的,因此,保险公司产品功能属性的分类结果可以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公司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也可以在同一公司的不同时期纵向比较。广东银保监局在实践中,一方面,以同一时期保险公司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50%—80%”“30%—50%”“30%以下”为标准,将公司分为优秀类、良好类、一般类和较差类四个梯队,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关注同一公司各期评价结果变化情况,对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占比恶化的公司及波动较大的公司实施针对性监管措施。

三、取得的成效

广东银保监局运用产品功能属性评价工具,连续两年对辖区人身保险公司新单业务进行评价,持续监测指导机构经营转型发展,引领辖区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回归保险保障本源。

从两年来的实践看,产品功能属性评价工作取得了以下工作成效:

一是回归风险保障本源成为行业共识,高质量发展基础进一步得到夯实。通过持续开展产品功能属性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与其他监管工作建立联系,引导并督促全行业各机构加快回归风险保障本源。2019年广东辖区投资理财型业务占比48.81%,较2018年下降7.99个百分点,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占比分别同比提升1.12和6.87个百分点,绝大部分公司主动收缩广东地区投资理财型产品投放规模,业务质量明显提升,进一步夯实了广东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基础。

二是打通产品设计与销售两个环节,穿透产品表象,聚焦产品实际功能,产品功能异化现象收敛。在分析产品的保障内容、风险保额、保险期限、现金价值等各类设计形态指标的基础上,结合产品实际销售过程中的产品组合策略等内容,从消费者需求角度对产品实际功能进行评价和分类,有效解决了产品监管设计端与销售端脱节问题。年金保险、终身寿险功能异化现象大幅减少,进一步凸显长期储蓄功能属性。除了“快返型年金”基本绝迹外,名不副实的“假期交”“假保障”产品也暴露原形,逐步退出市场。

三是产品功能属性评价量化、可比,与传统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有机结合,非现场监管有效性得到提升。产品功能属性评价结果实现了纵向、横向可比,通过对各家公司不同时期具体产品和对应保费的精确归类及统计,能够以量化方式清晰展现各公司新单业务构成,评价业务转型发展质效,对行业和各公司转型发展提供精细化的参考指导。同时,产品功能属性评价结果与传统的险种、缴费、渠道结构等业务指标能够直接关联、互为补充、有机结合,进一步丰富了非现场监管分析维度,提高了分析科学性。

四、工作启示

从广东银保监局近两年工作成效看,对保险产品实施精细化事后监测评价具有较强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既是对人身保险产品领域监管的有益探索,也是丰富监管部门非现场监测分析工具箱的积极实践。笔者在开展此项工作中也逐步加深了对监管工作、行业定位和人身保险产品发展的思考。

一是从监管看,坚持第一性原理思维开展监管工作,才能与时俱进确保监管与行业不脱节。人身保险产品是行业各类统计数据、财务数字和监管指标的底层基础,产品改革创新永无止境,本文所述的产品分类规则和产品功能属性评价方法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产品分类规则也需要与时俱进、持续完善,不断提升其科学性和有效性。只有坚持第一性原理思维,透过各类间接表象,直接对产品本质属性进行分析,才能确保监管工作始终保持与行业发展同步,通过及时调整监管工作,守护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是从行业看,坚持保险业专属定位和独有优势,才能行稳致远确保行业持续稳健发展。保险业作为管理风险的金融行业,具有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专属定位和独有优势。一些机构靠“弯道超车”,最终“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保险公司唯有以长远视角审视保险业的独有优势和专属定位,充分把握人民群众日渐高涨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行业产品供给的契合点,专注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人身保险产品,才能确保行业行稳致远、健康发展。

三是从产品看,坚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障需求,才能永葆活力持续提升消费者获得感。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孕育着保险业的巨大机遇。随着保险知识日益普及,社会公众对保险接纳程度明显提升,保险产品主动、自发需求强劲。只有把握时机,不断改革创新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保险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风险保障、长期储蓄和财富增值需求,才能持续提升消费者获得感,为社会、行业、公司创造共赢局面。

1.前一种两全保险属于提供高额综合意外保障的两全保险,后一种属于与保障属性强的产品组合销售、提供保费到期返还的两全保险,从消费者投保的意图看,主要为获取风险保障,因此将此两类产品归入风险保障型。

2.综合考虑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客户投保预期收益率等因素,消费者对中短期限的理财型产品预期年收益率通常在4%以上,对应5年累计收益率21.67%,7年累计收益率31.59%,因此分别取满5年现金价值与累计已交保费比例120%和满7年现金价值与累计已交保费比例130%作为区别投资理财型和非投资理财型产品的定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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