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新设三大定量标准,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区域放贷!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迎重要制度性文件!银保监会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去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发布以来,监管部门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
关键环节不外包 三大定量指标明确“底线要求”
具体而言,一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在《办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各类机构具体实践不同,合作机构间的职责分工也不完全一样。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通知》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等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对于哪些环节不能外包,也可根据具体机构开展业务的情况具体确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这也意味着,《通知》提出的三大定量指标只是“底线要求”。
二是明确三项定量指标。
具体包括: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三是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此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既防范业务风险 又充分预留发展空间
对于三个定量指标的设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相关监管思路和逻辑。
其中,针对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为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30%”的量化标准。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关于“25%”的集中度管理要求、“50%”的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办法》已经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
“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上述负责人表示,为此《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此举既能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也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因为50%这一要求较为宽松,目前看绝大部分机构没有达到这一水平。”
明确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通知》明确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这与一贯的监管思路一脉相承。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正在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也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本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上述负责人称。
过渡期分两阶段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
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
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会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融道中国”,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融道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