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 规定出资比例 严控跨地域经营
来源:金融时报
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办法》中的多处“审慎”细化为量化标准。
2017年起,原银监会审慎局就启动了互联网贷款规制的起草工作,并于2020年7月推出上述《办法》。彼时,业内人士认为,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需要明确的细节,需要更细致的内容来引导政策落地。另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发布半年时间以来,各家机构在监管的指引和督促下积极整改,但实践中确有执行力度存在差异等问题,特别是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和《办法》的要求有所差距,风险隐患值得警惕。
基于此,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着重制定了三个定量的指标——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上述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为营造公平展业、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这一量化标准。
除了出资比例,《通知》还在《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的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定量要求。
上述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为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导向,促进银行切实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对于跨区域经营,去年7月发布的《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办法》指出,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而此次《通知》则明确强调:“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事实上,针对跨区域经营的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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