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人大代表、卓尔控股董事长阎志拟提交多份建议,涉及涉企公共政策治理、企业产权保护、湖北武汉疫后重振、儿童保护、碳中和等领域。他表示,在民营经济成长壮大过程中,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现象高发频发,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民营企业财产权平等保护,使民营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更好地在创造就业、增加税收、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
阎志认为,与国有资产的严格保护相比较,当前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在刑法领域内存在重视程度不够、保护力度不够、适用法律规定不完备等问题,对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行为存在立案难、定罪难、量刑轻、追偿难等现象。
他表示,刑法中与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相关犯罪的立案标准数额较高,导致民营企业难以惩治腐败。如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需达到6万元方达到刑事立案条件,未达到该标准公安部门不予立案,导致不当行为者逍遥法外。
阎志还提到,因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违规操作,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规制,无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此类情形仅针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民营企业员工此类渎职引发的过错则无从追责,不利于敦促职业经理人谨慎勤勉尽责。
他还表示,刑法中与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相关犯罪的量刑标准相对较轻,未能对故意侵犯企业财产权的行为给予足够惩戒或形成震慑。贪污数额达三百万元以上适用贪污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但对民营企业而言无论侵占数额多大,法定最高刑则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成本较轻,难以有效保护民营企业财产、预防职务犯罪,甚至出现愿以牢狱换财产的怪现状。
阎志建议,修改完善刑法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参照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罪名,增设经营管理中严重不当行为的规制条款,降低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相关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数额,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相关犯罪的惩戒力度,重视财产查处,建立并完善损失赔偿制度和追偿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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