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王景武:尽快修订《公司法》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时间:2021-03-10 12:38:24


原标题:《中国金融》|王景武:尽快修订《公司法》

作者|王景武‘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

文章|《中国金融》2021年第6期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随着《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举措的出台,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经济领域科学立法水平不断提高,但对于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公司”而言,《公司法》这一基础性法律仍有一些制约营商环境竞争力提升的突出问题,比如法定公司治理制度与实际需要的脱节,控股股东规制和公司并购制度的缺失等,需要尽快修订,以实现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激发更大经济活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等目标。

首先,让《公司法》回归组织体法本位。通过对比《民法典》和《公司法》总则可以发现,《公司法》总则22个条款,其中12个已被《民法典》总则吸收,进一步分析剩余10个条款也可以发现,绝大多数也不属于《公司法》总则应该规定的内容,可以编入有关公司的法人地位与股东权利保护的章节中。因此,《公司法》修改应当考虑《民法典》总则已有规定,避免出现重复规定。进一步而言,《公司法》的其他规定应以组织体法本位回归为立足点,以“私法自治”作为规范文本取舍的基本标准,以公司法人地位、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为中心,将《公司法》打造成一部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法律。

其次,重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主要是公司内部事务,相应的,公司治理规则也主要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包括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职权和运行等。内部关系通常不会直接影响外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公司治理规则原则上应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允许股东自治,通过章程、股东协议或者公司决议构造有效率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对这些机构的权利义务作符合投资者市场预期的配置。例如,对于董事会、监事会而言,其并非公司治理架构中不可或缺的,相应的设置规范和职权规范也应具有任意性;股东会所拥有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权利,性质上属于经营权利,未必只能由股东会行使,可将其改造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公司将其授予董事会或经理行使;对于公司组织机构运行,如每年召开股东会的次数、召集方式、通知、主持、董事会人数、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等,也可以由公司自行设计与其经营相适应的规则。

最后,完善公司重大基本法律制度。第一,完善股东会制度,认可双重股权结构。《公司法》目前还没有股份公司“同股不同权”的实施路径,但科创板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设计,既证明了这种特殊模式所蕴含的市场活力,也为《公司法》正式确立双重股权结构积累了先期经验。第二,完善控股股东行权与规制制度。《公司法》尚未给予控股股东充分重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矛盾也越发成为公司经营中最主要的矛盾。鉴于控股股东实际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角色,在法律层面,既要认可控股股东的特别权利,使其在公司治理中更好地起到主导效用,也要明确控股股东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构建以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为基础的追责机制。第三,完善公司资本制度。认缴资本制虽已确立但并不完善,要建构制度进一步解决认缴资本不到位、瑕疵股权转让等问题。第四,完善公司并购制度。目前《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规则与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境内外并购的浪潮现实十分不匹配,应加强公司并购制度供给,如增加公司合并、分立不同角度的分类,确定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决策权归属,考量公司反收购措施的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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