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9日晚间,*ST同洲(维权)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345 号)。2021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下达,意味着证监会对*ST同洲的调查基本结束,如果*ST同洲没有提起行政复议,预计证监会的正式行政处罚很快就会下达,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下达后,法院将手里投资者索赔诉讼。(*ST同洲维权入口)
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示,*ST同洲涉及三项违规行为,一是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是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是虚构销售收入。其中,最主要的违规是虚构销售收入: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1,254.3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综上,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认为,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拟决定对同洲电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虽然*ST同洲仅仅拟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但是之后*ST同洲面临的投资者索赔金额可能远远不止这个数字。暂定:于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买入*ST同洲股票,并在2019年10月26日后卖出或持有*ST同洲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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