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致歉未能及时兑付理财产品 321家公司被裁定合并重整


来源:澎湃新闻   时间:2021-03-16 15:39:29


原标题:海航致歉未能及时兑付理财产品 321家公司被裁定合并重整

澎湃新闻记者 姚晓岚

海航集团就未能及时兑付理财产品致歉。

3月16日,海航集团在其官网发布公告称,因本集团及下属公司未能及时兑付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表示真诚的歉意。

公告表示,在法院裁定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后,投资者有权就其对321家公司享有的全部尚未申报的理财产品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投资者在实质合并重整前已经向首批7家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无需重复申报。

公告中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有权申报债权。考虑到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也为了能够及时、高效申报债权,请通过网络方式申报债权,申报网址:https://zqsb.jiulaw.cn/index/90005。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20日(含当日)。公告还提醒,因投资者人数较多,恳请投资者错峰申报,避免网络流量拥挤,影响申报。

海航集团在公告中表示,恳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有序申报,债权申报所涉及的理财产品发行人、担保方、本金、利息等可参照相关协议或相关理财产品APP软件上记录的相关信息。管理人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留充足申报时间,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重整案,并指定管理人。

经前述首批7家公司管理人申请,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管理人。

前述裁定书于3月15日公开,裁定书显示,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之所以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法定条件有五方面原因:

一是存在法定破产原因。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并没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独立治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单个公司目前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并非股东出资、公司独立运营的客观结果,不能反映每个公司真实的资产及负债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总体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总体负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是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虽然各自登记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但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320家公司均受海航集团实际控制,在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无独立性,明显丧失了法人的独立意志。在海航集团的统一管控下,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320家公司缺乏财务管理权和决策权,其资产、资金被统一调配,无法自主决定签订合同、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不具有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三是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在行政化、垂直化管理模式下运行,不具有独立法人意志,丧失了财产独立性,账面登记的法人资产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同时,考虑到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相互之间无经济业务实质的巨额资金调度以及巨额相互担保等现实情况,强行区分各公司的财务和资产费用高,耗时长,难度大。

四是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在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现状下,统一安排偿债资源,才能对全体债权人作岀公平的清偿。同时,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在实质合并重整的情况下,有利于整合资源,引入重整投资人,从整体上提高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

五是实质合并重整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所涉负债规模极其庞大,有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而且涉及规模巨大的债权人、职工等相关利益主体,属重大风险案件。在各方的努力和支持下,管理人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就重整事项安排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取得了一定的共识。通过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节约大量时间、人力和成本,有利于准确核查企业的资产及负债,制定更为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提升重整效率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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