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防风险于未然
近年来,受互联网等业态的助推,金融业务不断向广大民众渗透,且断断续续出现系列风险事件,引发监管层高度关注,并希望在风险发生前防患于未然。
中央财经委员会15日召开会议指出,要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监管框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权威性,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从金融业发展史上看,一些新生事物因很难预测到未来发展趋势,如果被监管者忽视,任其发展往往会造成或大或小的风险事件。大到美国2008年由金融衍生品引发的金融危机,主要原因之一是美国监管部门长期放任自流,认为缔造衍生品的大机构足够成熟、理性,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结果最终失控导致崩溃。危机发生后,才对相关业务的资本金充足率、仓位、资产质量、产品的复杂性与杠杆度、是否被金融高管用来赌博等进行监管,亡羊补牢。在中国台湾、日本和韩国发生过以信用卡为代表的消费金融危机,同样如此。
而且,受互联网的影响,当前金融行业的发展与传统时期大有不同,主要特征是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近年兴起的一波又一波金融创新业态无不如此。因金融行业准入门槛较高且监管严格,故以金融创新为名的业态一般不承认自己是金融企业,虽然从事的业务属于实质性的金融活动,且以信贷为主。前者有数年前盛极一时的P2P(网贷平台),声称自己只是信息服务中介;最近几年兴起的现金贷企业,则以金融科技为名,一般自称是科技公司。
很明显,自称非金融企业并不能改变这些企业从事金融活动的本质,如P2P主要是通过吸收公众资金,再放贷给企业或个人,只不过这一过程都是在互联网上实现。后来接二连三的恶性事件也证明,只要平台一倒,一损俱损,公安机关的认定也基本都是非法集资,根本不是所谓的“信息中介”。同理,从事助贷业务的互联网公司,相关业务亦属金融活动。
为防止因监管缺失放任相关业务野蛮生长引发金融风险,务必优化监管框架,及时从事前事中介入监管。换言之,企业只要从事金融活动,特别是以金融服务为主业,必须满足特定资质要求,坚持持牌经营原则,严格准入和业务监督管理。
因此,面对互联网时代日新月异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层应严格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功能监管。从准入角度讲,需坚持金融持牌经营原则;监管则需要采取穿透式,根据金融科技业务特征,按照相关业务类别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
具体而言,监管层应坚持一致性原则,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只要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就要接受同样的监管,以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通过立法、制定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将目标企业纳入已有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如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务必遵循巴塞尔协议,满足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要求。
与此同时,顺应时势发展监管科技也十分必要,目的是提升监管层风险识别、防范与处置能力,如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分析技术等,通过提升数据信息处理能力及风险识别能力,实现即时、动态监管和全方位监管。
金融业务渗透性越强,发生风险后的危害就越大。作为监管层,应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并具备及时甚至提前介入的意识,既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又防范风险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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