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财险鄂尔多斯中支违法遭罚 虚列费用补贴手续费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时间:2021-03-17 15:39:18


原标题:泰山财险鄂尔多斯中支违法遭罚 虚列费用补贴手续费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7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显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用于补贴车险手续费的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罚款18万元,对杜俊林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5年2月15日,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发布《关于杜俊林任职资格的批复(内保监许可〔2015〕148号)》称,核准其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天眼查显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组建,由山东省内16家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地在山东的首家保险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3亿元,注册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公司业务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股19.70443%,第三大股东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85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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