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发威:广东榕泰涉嫌违法被罚1500万元
本报记者/茹阳阳/吴可仲/北京报道
新《证券法》实施一年后,A股迎来首家因涉嫌财务造假等被罚千万余元的上市公司。
近日,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600589.SH)公告称,因“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等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董监高合计被处罚款1500万元。
对此,广东榕泰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公司收到的是预先告知书,目前已经在申请申辩。相关的罚款还没有交,要等申辩结果出来后再说。”该人士还表示:“按新《证券法》规定,目前公司不存在退市风险。”
证券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向记者表示,广东榕泰是首例适用于新《证券法》进行处罚的案例。此次证监会的处罚,与之前顶格罚款60万元不同之处,就在于处罚金额高出许多。
一位资深资本市场人士也向记者分析道,这次对广东榕泰的处罚比较严格,看来监管层是动真格了,不管是证监会还是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都比较认真。对其他上市公司也会有较大的震慑作用。
被罚1500万元
3月12日晚间,广东榕泰方面披露称,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该告知书内容显示,经广东证监局查明,广东榕泰存在四方面涉嫌违法事实: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二、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三、2018年和2019年年报虚增利润;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因广东榕泰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组织财务总监郑创佳等人,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关联方及第三方机构循环支付,并制作虚假的代付款协议,虚增2018年利润1225万元。之后杨宝生等人再次通过类似方式等,虚增公司2019年利润4302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处以330万元罚款;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处以160万元罚款。公司董秘、董事、独董、监事等多名董监高也被处以20万~80万元不等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榕泰及其实控人、董监高在内的15人,合计被罚款1500万元。其2019年年报显示,当年公司全体董监高薪酬合计为375万元。
臧小丽表示:“此次证监会的处罚,与之前不同之处就在于处罚金额高出许多。按2005年旧版《证券法》,当存在‘虚假陈述’时,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顶格罚款分别是60万元和30万元。由于违法成本过低,这个处罚条款也常被市场所诟病。去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对此作出修订,大大提高了处罚金额。”
“原来顶格处罚60万元,违规成本比较低,这次提高了违规成本,对其他上市公司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上述资本市场人士也表示,“对上市公司而言,真实性非常重要,(广东榕泰)这样做不太划算。而且从这次的处罚结果来看,对其而言造假是得不偿失的。”
“广东榕泰是首例适用于新《证券法》进行处罚的案例,这也是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原因之一。”臧小丽解释道,“之所以成为首例,并非这一年中没有其他上市公司违规,而是因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下,这期间被处罚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所以不能用新的法律来适用过去旧的违法行为。广东榕泰构成违规行为涉及2019年的年报,并于2020年6月份披露,晚于新《证券法》实施的时间。”
将面临投资者索赔
对于此次罚款的去向,臧小丽告诉记者:“广东榕泰被处罚的300万元会上缴国库。”
臧小丽表示,其实受损的投资者目前还未获得补偿。所以这300万元的罚单并不是广东榕泰违规的全部成本,后续可能还会有投资者索赔。投资者索赔是广东榕泰造假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的成本,这个赔偿金额是没有上限的。
对于可能面临的索赔金额,臧小丽分析认为,广东榕泰的投资者不少,预计投资者索赔的金额可能会显著高于此次几百万元的罚单金额。“从以往我们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例和市面上类似案例来看,投资者索赔几千万元、几亿元,都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记者注意到,广东榕泰的4位独董冯育升、陈水挟、李晓东和郑子彬,因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公司2019年年报真实,所以也在处罚名单之列,皆被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冯育升和陈水挟除在广东榕泰任职独董外,还兼任多家公司独董。
臧小丽表示,不仅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会增加,中介机构、上市公司高管等证券市场参与者同样如此。如审计机构应该发现,却未能发现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独董充当“花瓶”、签字“不保真”的年报,这些未能勤勉尽责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2019年年报显示,当期广东榕泰扣非归母净利润巨亏逾7亿元,超过之前8年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之和。此外,2005年至2011年期间,广东榕泰还曾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150万元。
“毁灭价值最终是没有什么好处的。”上述资本市场人士表示,要多创造价值,把公司做好来给投资人更好的回报,这样投资人才会对公司更加有信心。
该人士进一步说道,从监管的角度看,处罚等类似的措施主要从后面鞭策,而更重要的则是前面引导。应该“奖优罚劣”,现在罚劣加强了,但奖优也须有一系列的机制来加强。投资人要树立正确的股权投资文化,要买好公司股票,不要“亲近”差公司。相关的中介机构也要调整过去看重短期利益的策略,当然奖优罚劣的机制也要在中介机构中有更明显的体现。
臧小丽也提到,新《证券法》的本意,是希望通过提升罚款金额、扩大投资者索赔规模等方式来提升违法成本,遏制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并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来净化市场。当原本准备造假的人发现不划算了,可能要赔好多钱甚至要坐牢,就不至于选择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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