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募基金监管办法大幅修订!明确长周期考核、严管关联交易、鼓励集团化运营……
针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拟作出全面修订。
刚刚,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梳理、完善了基金公司的管理要求,并将公募持牌机构一并纳入规制范围。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体系由“准入-经营-监管”调整为“准入-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基金公司退出的类型及相应的触发条件也在《管理人办法》中明确提出。
先来看看此次修订的十大要点内容:
□完善股东准入标准,5%以下股东新增负面清单,对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增加财务稳健性的要求。
□ 明确股权管理责任,严格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基金管理人不得运用受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其及其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 放宽“一参一控”要求,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
□ 支持优质基金公司集团化运营,优质公司可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专门开展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实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 子公司从严准入,要求原则上基金须全资控股子公司。
□ 强化风控要求,严格划分母子公司业务边界,防范利益冲突和敏感信息不当流动。
□ 明确长周期考核要求,要求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须将基金长期业绩、合规风控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 须承诺股权稳定,明确5%以上股东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 强化行业文化道德建设,要求将其纳入考核范畴。
□ 首次规定基金公司退出情形为解散、破产,采取风险处置措施。解散和破产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风险处置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公司等手段。基金公司风险处置程序一并明确。
要点一:完善股东准入标准 5%以下股东新增负面清单
《管理人办法》从优化主要股东定义、完善股东准入标准,以及完善境外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准入要求等方面完善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要求。
具体而言,《管理人办法》调整、优化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定义,完善了股东准入标准:
□ 对5%以下持股股东,新增了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 对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增加了财务稳健性的要求;
□ 对主要股东,明确加大关注股东对公司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该办法还完善了境外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准入要求,合资基金公司的境内股东不再要求满足主要股东的条件。
要点二:明确股权管理责任 严格关联交易管理
《管理人办法》加强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持续性监管,以进一步落实基金法对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
修订内容包括:
□ 落实股权管理责任,明确由基金公司承担股权变更的信息核实和报告责任;
□ 明确股东信息报送义务,相应増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
□ 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基金管理人不得运用受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其及其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要点三:放宽“一参一控”要求
此次修订对公募牌照制度作出优化,基金公司的“一参一控”的限制适当放宽。同一主体可以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
具体而言:
□ 《管理人办法》统一了各类机构的准入标准,重点关注资管展业经验及合规风控情况。
□ 拉平公募持牌机构监管安排,在公募业务相关的内控、投资运作、合规管理、人员规范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明确要求公募持牌机构与基金公司适用同样要求。
□ “一参一控”限制适当放宽,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
要点四:支持优质基金公司集团化运营
《管理人办法》修订中的另一重要内容,在于打造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优质基金公司围绕主业、推进集团化运营。
其中包括,支持公司专业化发展,提高综合财富管理服务能力。支持集团化运营,优质公司可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专门开展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实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市场人士认为,这将为行业头部的优质基金公司真正适应未来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行业的自身发展,提供组织架构基础和监管空间。未来基金公司将以立足主业为基础,探索在集团化的统一经营平台下进行专业分工和专业运作,并产生一定的规模效应。
要点五:子公司从严准入 原则上基金须全资控股子公司
此次《管理人办法》修订完善了子公司监管安排,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
首先,子公司从严准入,防止机构忽视自身实力盲目扩张。
其次,规范参股子公司行为,原则上基金公司应全资控股子公司,除对员工股权激励和特殊类型公司外,不允许其他投资人参与设立子公司。
此外,此次修订还明确子公司退出路径,支持市场化退出机制,子公司经申请可关闭。
要点六:强化风控要求 严格划分母子公司业务边界
《管理人办法》依然强化了风控要求,对规范公司经营,加强内控集中统一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
□ 明确了基金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加强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业务活动、信息系统和人员考核的统一管理。
□ 基金公司可为子公司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服务,但要严格划分母子公司业务边界,防范利益冲突和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做好必要的隔离。
要点七:明确长周期考核要求 引导构建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目前多数公募基金仍然延续“一年一考核”的方式,基金经理每年都面临业绩排名甚至末位淘汰的巨大压力。
为了提高行业机构专业能力,进一步发挥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此次《管理人办法》对此作出重要修订,强化了长期激励约束。具体要求包括:
□ 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长周期考核要求,将基金长期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
□ 要求管理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应将基金长期业绩、合规风控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 明确关鍵岗位人员的薪酬递延安排。
要点八:须承诺股权稳定 5%以上股东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为保障基金公司公司治理的长期、稳健,《管理人办法》作出了如下三方面规定:
一是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要求股权相关方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权。
二是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承诺持有期内不允许股权质押,承诺持有期满不允许向非金融机构质押,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权的50%。
三是强化独立董事专业要求、履职责任及问责力度。
要点九:强化行业文化道德建设 要求纳入考核范畴
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动员大会去年11月召开,会议提出,建设良好的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对于传承和弘扬行业精神,积淀和凝聚行业价值观,指导和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业机构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充分认识行业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行业文化建设规律,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行业文化“软实力”,积极塑造健康向上的良好行业形象。
此次《管理人办法》修订中,也明确了加强行业文化道德建设的要求。包括:
强调股东、董监高和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加强文化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文化道德制度,强化员工文化道德教育,并将其纳入考核范畴。
要点十:首次规定基金公司退出的触发条件及风险处置方式
此次《管理人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首次根据基金法相关规定,明确了基金管理人的退出流程,其用意在于完善市场化退出渠道,实现“进退有序”,强化“扶优限劣”。
基金管理人退出的情形为:解散、破产,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其中,解散和破产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股东自主决议、触发破产等情形,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风险处置适用于管理人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非经有序处置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公司等手段。
《管理人办法》明确了管理人退出时各方责任,提出妥善处理存量业务,压实托管人共同受托责任。具体要求包括:
对于存量公募业务,要求原管理人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并及时移交;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管理人缺位情况下,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名临时管理人和新管理人等事项;规定原管理人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等,并明确了相关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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