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被快速处罚 受损股民可以依法索赔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时间:2020-08-03 10:39:50


8月1日日惠而浦(维权)(600983)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这离7月18日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到半个月。(惠而浦维权入口)

代表中小股民维权的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认为,自2016-04-22到2017-07-26期间买入惠而浦股票,且2017年7月27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造成损失的股民可以依法提起索赔。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

2005年2月23日WHIRLPOOL ASIA HOLDINGS S.а r.l.全资在中国设立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6000万美。2004年7月27日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4年12月变更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名称由“合肥三洋”变更为“惠而浦”。截止到2020-03-31,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惠而浦股份51%。

2017年7月25日惠而浦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因重大事项未公告,本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25日早盘起停牌。2017年7月27日惠而浦《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复牌的提示性公告》称:经近期自查,公司发现主要在销售折扣计提方面在2015及2016年度存在会计差错,公司管理层初步估计该等差错金额约为人民币2.5-3亿元。

当 2018 年 5 月 3 日公告《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时,惠而浦又主动披露因公司披露的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与其他公司语焉不详的“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或“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公告内容,形成鲜明反差。

对惠而浦上述主动坦白的情形,证监会在予以从轻处罚。

在证券市场富有维权经验的张志旺律师称,为什么把交易期间(索赔条件)定为自2016-04-22到2017-07-26期间?张志旺律师认为,2017年7月27日符合《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更正日”,即惠而浦在该日不仅进行了自我更正,而且还履行了停牌手续,2017年7月27日复牌当日惠而浦股价大幅下跌 6.38%,显然其自我更正行为对市场产生了警示作用。

张志旺律师称,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律师声明: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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