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前实控人违规担保“后遗症”显现 徐翔“概念股”宁波中百(维权)遭中国建筑追债超5亿
每经记者 沈溦每经编辑 陈俊杰
徐 翔“概 念 股”宁 波 中 百(600857,SH;昨日收盘价9.24元)又遇上了麻烦。
近日,宁波中百连续发布相关公告提示风险称,受公司前实际控制人龚东升违规担保案的牵连,公司被裁定需要负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继而多处资金账户和持有的西安银行股票账户被冻结,金额高达5.4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近几年来一直“小本经营”的宁波中百来说,5.4亿元的资金无疑是巨大的。
8月4日,一名接近宁波中百的人士向记者透露,事涉前实控人违规担保,公司事先完全不知情,对于公司来说,涉及金额超过负担的能力,在大股东股权被冻结、实际控制权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本次裁定对公司影响深远。此外,公司对本次裁决仍有异议,将会进一步采取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宁波中百旗下中百大厦每经记者沈溦摄祸起当年违规担保案
8月3日晚间,宁波中百发布公告称,当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京 01执7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与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建四局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年07月23日立案执行。
经查明,目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和持有西安银行股权发生冻结的情况,冻结资产合计5.4亿元,超过被执行标的。
记者注意到,上述宁波中百与中建四局的仲裁纠纷案起源已久。根据相关公告及证监会发布的信息,2013年,彼时证券简称为工大首创的宁波中百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未通过正常审批流程,并以隐瞒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方式,通过私盖公章向中建四局出具盖有工大首创公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担保函》。
《担保函》主要内容为约定公司为龚东升控制的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与中建四局签订《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提供担保,金额高达9.47亿元。
其后,龚东升因涉嫌多项违规被立案调查,其所持股份也被公开拍卖。2014年,泽熙系通过拍卖获得股权,截至目前,西藏泽添持有宁波中百15.78%股份,实际控制人徐柏良与昔日“私募一哥”徐翔系父子关系。
然而,多次股权变更却并未发现上述违规担保的情况,直到2016年4月12日,宁波中百收到中建四局邮寄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
2016年4月18日,宁波中百首次公告了中建四局向其发送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函件的相关事项。2016年6月27日,中建四局就与宁波中百的保证合同纠纷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事项。
2017年9月22日,宁波中百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定存在异议,于2018年3月向广州中院提出撤销裁决书申请,直至2020年6月,广州中院再次驳回宁波中百的申请。
记者查阅到,中建四局和宁波中百仲裁案中的两位仲裁员王小莉和陈忠谦已被调查。2019年7月,时任广州仲裁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小莉和前任广州仲裁委主任陈忠谦,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广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信息显示,两人出事的原因是在一起仲裁案中作出虚假仲裁,造成国家相关税收巨大损失。
净资产不及执行金额
对于本次遭遇申请驳回,相关账户被冻结的影响,宁波中百在公告中表示,公司的商业零售、理财投资、物业经营等业务因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已产生了不利影响。
宁波中百指出,考虑到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和西安银行股权被冻结的现状,公司将出现无法支付职工薪酬、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况,加之疫情有可能持续发展,公司的百货零售及物业租赁业务将不可避免地遭受波及,届时,公司将无法及时有效地提供财务资助。
值得一提的是,宁波中百近年来“小本经营”模式明显,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0.1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仅为4123.39万元。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公司总资产11.95亿元,净资产4.97亿元。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显然是无妄之灾,中建四局对于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函是否有董事会决议通过,相应的流程是否合规应当清楚,在龚东升股权拍卖、公司实控人变更过程中,中建四局也并未提出异议。”上述接近宁波中百人士对记者表示。
此外,该人士指出,作为前实控人,龚东升被认定私盖公章,未履行相关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违规担保效力问题进一步明确后,宁波中百的申请仍被驳回,公司方面将继续维护权益。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份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进行了明确,尤其是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纪要》提出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并具体规定了债权人善意的认定情形。
据该人士介绍,已有股东对仲裁公正性提出异议,要求必须追究龚东升的刑事责任和索赔损失。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公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3年至2016年4月11日,龚东升违规出具《担保函》后未告知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担保事项,致使工大首创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导致后续的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一直未披露该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认为,第一,龚东升私盖公章导致宁波中百违规出具《担保函》是既定事实,并且《担保函》已被裁定有效,宁波中百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龚东升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全体股民造成极大损失,其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受严惩。对龚东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宁波中百本次担保裁决一案,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宇锋律师对记者表示,《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历来是实务中纷纷扰扰的难题。从法律角度来说,证券法违规与公司法是否认定担保有效并不直接相关,对于外部债权人来说,需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对上市公司是否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公告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查,反之可能被视为无效担保。但对于外部债权人来说,是否经过合法流程只能尽到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
这几年来,宁波中百可谓是命运多舛,前几年遭遇太平鸟集团的股权要约收购,目前又深陷违规担保。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徐翔之妻应莹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申请与徐翔离婚,并要求青岛法院尽快甄别涉案资产,而作为徐翔家族持有的宁波中百股份也可能面临着变数。相关知情人士指出,宁波中百长时间的实控权不确定或是是非横生的根源。
8月4日,记者致电宁波中百董秘严鹏咨询本次仲裁事宜的相关安排,以及未来将如何进一步采取措施维护公司权益等,严鹏表示,目前仍以相关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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