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程晓鸣:投保机构将成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核心力量
⊙记者 祁豆豆 ○编辑 邱江
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颁布施行《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标志着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出台,将为投资者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创造新的渠道。昨日,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程晓鸣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从注册制改革的角度就《规定》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程晓鸣认为,注册制的精髓就是市场化和法治化。其中,除了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及使之付出惨痛的经济代价之外,还应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得到有效补偿。需要尽快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这也是注册制改革初期的一块制度短板。
程晓鸣综合分析《规定》发现,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具有中国和时代的特色。
第一,“明示加入制”和“默示加入制”相结合。程晓鸣向记者表示,从《规定》的制度安排可以看出,中国没有简单照搬有些国家“集团诉讼”的模式。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分为“一般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前者采取明示加入,这一安排符合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投资者、律师和法官集体诉讼实践经验缺乏的国情。后者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代表人诉讼,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模式,体现了政府监管部门对重大、影响恶劣案件的兜底保护。
第二,重点针对中国证券市场以往典型的违法行为。程晓鸣表示,《规定》适用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总结最近几年证券市场案例,“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都是高发案件,也是注册制改革下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通过证券代表诉讼,有针对性地为此类案件民事赔偿创造便利、高效的渠道,让违法者“赔到破产”,才能树立注册制的法律制度威信。
第三,对证券集体诉讼的适当管控。程晓鸣介绍,源自美国的证券集体诉讼,在其发展过程中曾存在过若干负面问题,如滥用诉讼和恶意诉讼,甚至出现诉讼代表人与被告串通达成调解协议而损害其他索赔投资者利益的案例。“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尚处于探索初期,对集体诉讼进行适当监督、管控确有必要,这也是针对集体诉讼本身存在扩张效能特性的必要防范措施。” 《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在集体诉讼的发动、通知、选举代表人、加入、退出、达成调解、执行等各个环节一定的甄别、监督、审核的权利,有利于循序渐进、有序可控地推进制度建设。
在程晓鸣看来,中国特色投保机构将成为证券集体诉讼核心力量。他认为,《规定》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明确、细化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程序以及权利和义务,投保机构启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四方面优势。
一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启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采取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代表性广泛,省略了投资者主动登记的环节,程序便捷。二是投资者保护机构调查、取证具有制度优势。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投资者保护机构正式参加诉讼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投资者范围、持股情况、亏损情况等相关信息。三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启动的集体诉讼具有成本优势。《规定》提出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将大大节省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四是专业、技术优势。近年来,投资者保护机构特别是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对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证券纠纷案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并为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提供技术支持和鉴定服务,具有强大的专业能力。
程晓鸣进一步强调,制度尚需完善,效果有待实践考验。作为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艰难破冰,效果值得期待,但以《规定》为主的制度框架也存在有待完善的环节。
“我们相信,在司法机关、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制度定将发挥为注册制保驾护航的作用。”程晓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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