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0年8月4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从被立案调查至被行政处罚仅仅用时两个多月时间,中国证监会查证金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金花股份维权入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以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上 市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 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桑硕)、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鸿辉)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 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 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 27,777 万元(2020 年 6 月 29 日前 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8%。最终中国证监会作出以下决定:
1、对金花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2、对吴一坚、张梅、侯亦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罚款。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宝明律师指出,因金花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金花股份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之间买入,且在2020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吴宝明律师最后强调: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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