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高利贷的高压线
华夏时报记者刘佳 北京报道
运行多年的“两线三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终于被打破!
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规定》中,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按照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会出现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贺小荣指出,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LPR的4倍如何得出?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高是重要原因之一。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曾发布,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而今日发布的修改后《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以此来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定》中对于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设为LPR的4倍。
LPR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其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然后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
2019年8月,央行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改革后LPR参考MLF,房屋贷款利率已经实现锚定LPR。
今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65%,与前期均保持一致。至此,自4月份下调以来,LPR连续5个月保持不变。
而将新的上限设定为LPR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
郑学林表示,长期以来,这一规定为社会各界所知悉、所接受,各级人民法院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审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考虑利率保护上限的一个重要因素。2001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由此可以看出,我院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复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是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郑学林指出,“确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助于人民群众对此标准的理解和接受,也体现了司法政策的延续性,同时,这一标准也接近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贺小荣也表示,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 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胡安栋律师对记者表示,最高法此时打破运行多年的“两线三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实则为降低民间借贷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其次为加速资金的流动,盘活、规范民间资本,发挥民间资本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价值。
“此次《规定》有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需要,之前的标准高、范围宽、边界模糊,此番调整也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胡安栋指出。
在为市场主体减负的金融支持基调下,今后LPR报价可能会下降,那么意味着一旦LPR下降,则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也会跟着下调。
谁在受益?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的主要定位是面向小微经济,在支持小微实体的过程中发挥着“毛细血管”的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民间借贷业务的规模化、涉众化趋势逐步显现出来,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也加重了司法部门的工作。
“此番是从‘保护弱小’的理念出发,做出了此次调整。”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本报记者表示。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一事,虽然针对的是‘民间借贷’,但究其本质,可以与上半年国常会提出的‘推动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形成有机补充” 苏筱芮进一步补充道。
“从宏观角度来看,将此次下调与近年来整治非标、拆解影子银行,以及今年上年半提出的‘金融让利实体’结合起来,可以推断出目前顶层监管的一个思路,是将扶持小微的重担从民间借贷领域逐步转移到传统金融领域,期望与引导能有更多的小微群体,能够享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服务。”苏筱芮说。
众所周知,下调利率上限确实会进一步减少市场供给,造成“高利转贷”等现象的产生,归根结底在于金融机构是低风险偏好的,而被转贷对象却多属于民营、小微机构和个人,具有较高的风险属性,属于借贷市场中的长尾群体。
关于小贷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业内对此争议颇多,甚至不同监管部门对此态度不一,但从过往实务来看,小贷利率还是参照了民间借贷利率,会因此受到影响。
“对小贷、助贷类机构的影响,需要有所区分,”苏筱芮指出,助贷机构并不具备放贷资质,资金来源是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因此就借贷业务本身而言,助贷机构并不会受到直接影响。
对于资质较好,原本就属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群体的借款人而言不受影响。但对于资质低下的借款人,以后‘借钱难’可能会成为常态。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适用对象为民间借贷,但此举也会影响到金融机构,其中包括消金类持牌金融机构。
过往虽未对持牌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设定明确上限,但一个比较适用的理念是,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不宜超过民间借贷的利率,司法实践中各地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金融让利实体’的大背景下,持牌金融机构肩负着扶持小微的重任,预计总体将继续参照‘不宜超过民间借贷的利率’这一原则,但在实践中需要继续观察,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样,处理方式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苏筱芮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增加了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该条款或对“借贷宝”等类似机构的商业模式造成较大冲击。
与此同时,在此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法院还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各地经济活动,金融开放的差异性,建议赋予地方以更多灵活性和自主权,同时大力推动智慧司法、科技司法,推动民间借贷纠纷解决的效率。”苏筱芮补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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