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卓蔚@北京
编辑:翟睿@北京
对于近期引发的专利诉讼纠纷,虽然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米科技”)多次公开宣称“将积极应对,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最终还是选择了“花钱”消“灾”。
日前,光峰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与极米科技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公司同意授权极米科技实施指定专利,极米科技分五年向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合计人民币2500万元。同时,该公告还表示,极米科技将借助公司研发技术力量研发其激光超短焦投影产品,优先从公司采购一定金额的核心部件产品,战略合作期为5.5年,一次性支付NRE 费用人民币500 万元。
在过去的几个月中,光峰科技诉极米科技专利侵权纠纷曾你来我往地较量过数个来回。
无论是在6月初,光峰科技旗下控股子公司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米科技)对极米科技率先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还是其后极米科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相关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在6月底对峰米科技提起反诉讼,再到峰米科技进一步对极米科技总共16项发明专利悉数提起无效申请。
在这一波三折似“连续剧”剧情的专利纠纷争端中,正在此时申请科创板上市的极米科技,其IPO进程无疑将遭受重大影响。
“庭外和解,应该是目前能解决相关诉讼对极米科技IPO进程影响的最快的办法。”9月8日,一位接近于极米科技的知情人士向叩叩财讯透露,“极米科技最终选择了向光锋科技一方妥协,随着有关《专利许可协议》的签订,也意味着二者之间的专利纠纷暂告一段落。”
然而,虽然巨额的专利使用费解决了诉讼所带来的困扰,但就极米科技接下来的科创板上市之路而言,等待其的反而却更难言坦途。
原本外界就对极米科技的‘科技’属性有诸多质疑,认为其申请科创板上市与要求的科创属性不符,此次与光锋科技有关专利诉讼的争端和最终结果都在佐证着极米科技在核心技术上的缺失。
“以2500万元的代价获得光峰科技的有关专利许可使用权,这看似‘和解’的背后,极米科技也间接承认了在相关专利上侵权的事实。”沪上一家知名券商投行保荐人代表分析认为,科创板对于“科创”属性要求严苛,诉讼“和解”后虽然可能不会对极米科技的后续持续经营生产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但其主要的专利都存在着“瑕疵”和争端,这与科创板的板性存在相悖之处,如此来看,创业板或才是其最适合的去处。
1)从100万到2500万
回顾极米科技IPO和遭遇诉讼的整个历程,的确很难不让人觉得峰米科技有选择关键时间“恶意诉讼”的意图。
5月8日,极米科技科创板IPO申请被上交所正式受理,6月1日则正式进入第一轮问询阶段,而就在次日的6月2日,光峰科技便一纸诉讼将其告上了公堂。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遭遇诉讼,对于中国资本市场而言,并不罕见,其中更不乏“恶意诉讼”,选择在企业IPO关键时间节点,无论最后的官司输赢,都将会影响到企业IPO的进程。
众所周知,光峰科技旗下子公司峰米科技与极米科技类似,同样也是一家以生产激光投影产品的企业,二者在国内家用投影机市场中,长期以来一直以此消彼长之势争夺着商机与市场份额。
对于该次突发的重大诉讼,极米科技早前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所言,其在此前并不知晓,并称“我们也是通过公开信息知道了这件事,目前正在等待法律文书的送达。”
但光峰科技一方却极力否认其存在“趁人之危”的动机,同时也对极米科技“早前不知情”的说法直接给予了驳斥。
“与极米科技方面就侵权一事的沟通早在2019年年底便已经开始了,此后,双方在2020年4月之前还就专利问题进行过多次的磋商和沟通,然而在5月初,极米科技则突然通过其高层放话称不怕被诉。”另一位来接近于光锋科技的有关人士向叩叩财讯坦言,2019年12月18日,其子公司光峰科技便委托律师事务所,就极米科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激光电视产品及投影仪产品涉嫌侵犯光峰科技专利权的事宜,发送纸质律师函给极米(公证送达),而在该律师函中,不仅列明了极米涉嫌侵权的产品型号,还包括其所侵犯的逾30件专利的专利信息。据邮件信息显示,2019年12月19日极米签收该律师函。
据叩叩财讯获得的一份双方沟通记录显示,从2020年3月到2020年5月,包括极米科技法定代表人钟波、极米科技CFO廖杨、极米科技知识产权总监谢芳等高管在内,不少于三次曾亲自到光峰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沟通。
“最开始时,钟波带队到公司进行现场沟通,其在侵权事宜上,态度比较暧昧,表示让双方法务进行对接。4月初,极米知识产权总监谢芳来公司则针对2019年底的律师函中的专利进行沟通,并确认极米使用了光峰的激光专利技术,其后,极米科技方面对律师函提及的专利问题进行了笼统的回复,但未明确回应涉嫌侵权。”上述接近光峰科技的有关人士透露,在光锋科技方面进一步指出光锋科技多件专利覆盖极米科技产品事实后,4月23日,极米科技方面曾提出给予光峰科技一定专利使用费的方案。
“极米科技当时在提出给予光峰科技一方100万相关专利使用费,这一额度显然是光锋科技不可能接受的。”上述接近于光峰科技的有关人士坦言,4月24日,当双方正在为专利使用费数额进行磋商时,极米科技突然改口否认侵权的事实,
5月6日,极米科技CFO廖杨到光锋科技沟通,其表示愿意开展业务合作,但就专利问题交流时,其并表示不怕被诉。
两天后的5月8日,极米科技科创板上市申请正式被上交所受理,而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光峰科技一方则在5月底正式就专利侵权案对极米科技发起了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极米科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4500万元人民币,以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合计4600万元人民币。
早前,极米科技曾公开表示“将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并在光峰科技提起诉讼后,开启了一波反诉讼程序:6月底向峰米科技提起一项侵犯发明专利权诉讼,指控峰米科技旗下两项投影仪产品涉嫌对极米科技一项发明专利构成侵权。2020 年 7 月 16 日,极米科技又向光峰科技与峰米科技提起一项不正当竞争诉讼,指控光峰科技与峰米科技涉嫌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
从目前的结果来看,光锋科技一方最终还是成为了该次专利维权事件中的赢家,极米科技则以5年2500万的专利使用费为代价为该次诉讼暂时画下了句号。
2)真假“独角兽”
“极米科技最终选择妥协,除了专利问题上的确存在瑕疵外,想尽快解决有关诉讼,以防影响到其IPO进程也是主因。”上述接近极米科技的知情人士表示。
在7月20日,面对着极米科技的反击,光锋科技更是使出了杀手锏,其在当日晚间公告称,针对极米科技此次IPO招股书中披露的全部16项发明专利,其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表示已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16份《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回执》。
这一招对于极米科技的IPO推进而言,几乎是卡在了咽喉之处。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其中,3 项常规指标和 5 项例外条款均包含企业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情况。
《指引》提出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采用 “常规指标 + 例外条款”的结构,包括 3 项常规指标和 5 项例外条款。企业如同时满足 3 项常规指标,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如不同时满足 3 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 5 项例外条款的任意 1 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3 项常规指标分别为“研发投入金额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发明专利”、“ 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发明专利指标的具体内容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件以上。
“发明专利全部出现了争议,这对于一家拟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而言无疑影响是巨大的,这种情况在科创板开板以来,也是十分罕见的,在有关专利的有效性得出结论之前,其IPO很难有好的结果。”上述沪上知名券商投行保荐人代表表示。
或许也正是出于上述考量,极米科技也才不得不接受了以2500万费用“和解”的结果。
然而,也正是这一“和解”,极米科技也变相承认了其在专利技术上的“缺陷”。
“如果一家科技企业,其核心产品所需要的专利技术需要向其他企业支付专利使用费,且其他几乎全部发明专利都存在着有效性的争议,那么我相信监管层在对其IPO的审核中也会重点关注并审慎以待的。”上述保荐人代表人士认为,能被竞争对手在所有的发明专利上都找到“瑕疵”并申请无效,这本身就已经很说明问题了——极米科技目前尚未有核心技术的护城河,“即使有关专利的诉讼已经和解,有关专利无效的申请也可能被撤回,但这只是结果,整个过程暴露出的极米科技科创属性的羸弱和核心技术的缺失,也是监管层在对其IPO审核时所关注的重点。”
实际上,即使在未出现专利争端诉讼之前,外界对于极米科技的科创属性就质疑不断,纷纷认为其“重营销轻研发”、“缺乏核心科技”,是一家“披着科技外衣的网红组装厂”。
财务数据显示,报告期内,极米科技研发投入为0.33亿元、0.63亿元和0.81亿元,同期营业收入为9.99亿元、16.59亿元和21.16亿元,研发投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为3.3%、3.8%和3.8%,未满足科创属性常规指标第一项——研发费用率不低于营业收入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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