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用社主任前后受贿两千万:授意下属单位与行贿公司开展承兑汇票业务
9月8日,桦南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公开了原黑龙江省农信联社鹤岗办事处主任吴某的受贿细节。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徐某涛为开展票据业务,多次向吴某投送好处费,而通过汇票承兑业务,被告人徐某涛共获取违法收入3000万元,案发后被监察机关全部扣押。在此案中,徐某涛被判处缓刑4年,办事处主任吴某则另案处罚。
通过文书具体内容可以算出,该办事处主任吴某前后受贿1800万元,除此之外,徐某涛还经手为其支付购房款350万元。
文书指出,2011年3月至2011年末,被告人徐某涛请托时任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鹤岗办事处主任吴某后,吴某授意其下属单位萝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杭州欣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011年6月、2012年1月,经杭州欣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决定,徐某涛经手为吴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50万元及送给吴某人民币350万元。
吴某表示:“他们之所以要送给我好处费是因为2011年我任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鹤岗市办事处主任期间,经过我的同意,张某和徐某涛的杭州欣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我辖区内的萝北县农村信用社做票据业务。如果我不同意,他们是不能做这项业务的。”
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徐某涛请托时任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鹤岗办事处主任吴某后,吴某决定其下属单位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某涛实际控制的汇锦诚公司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2011年12月,徐某涛先后三次送给吴某好处费共650万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徐某涛实际控制的沈阳沃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同原杭州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汇票业务,经请托时任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联鹤岗办事处主任吴某后,吴某授意下属单位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杭州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原杭州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决定,徐某涛沟通后送给吴某好处费人民币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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