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险资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一半
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了明确的监管依据。
9月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就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近年来,保险资金通过债券、债权投资计划、直接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积极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企业优化融资结构,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金通过上述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超过900亿元。
《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管理。
对于发行人条件,《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
在投资范围上,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为优先级份额。
《通知》还要求,按照穿透原则,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实施分类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纳入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余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除此之外,《通知》还要求加强集中度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80%。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推进保险资金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合作、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业务,进一步拓宽债转股资金来源;有利于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品种,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率,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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