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到嘴的鸭子也会飞!金融保险机构职工有这八种“失职”行为 薪酬将被追回
今后,银行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到嘴的鸭子”可能会因为“失职”飞走。银保监会今日发布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新规,如果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存在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金融机构被接管等情形,相关业务人员的绩效薪酬“应当”被追回。离职人员、退休人员也适用该项机制。
有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此前金融机构也有绩效薪酬的追回规则,但具体细则不成体系。此次银保监会正式下发文件,将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同时,这也预示着未来金融机构要改变此前“只顾眼前业绩、不顾未来风险”的野蛮发展路径,更注重长效机制。
八种情形可追索责任人薪酬
《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显示,银行、保险、AMC、信托、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等银行保险机构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八类“失职”行为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追索”及“可以追索”其相应期限内的绩效薪酬。
其中,发生“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等四种情形,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都“应当”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也“应当”追索扣回。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情形。“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此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有绩效薪酬追回机制,但监管高度的具体实施细则是缺失的,所以追回机制往往是各家金融机构内部规定,不同的机构执行的力度、尺度不同。“此次是全行业统一的规章制度,这提高了效率,也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
追索机制有助公司治理但仍需细化
“制定追索机制十分有必要。”资深行业分析师王剑辉向财联社记者表示,金融机构中经常出现为了眼前利益“拉业绩”的情况,而其风险则在一段时间之后才可以显现出来。一方面,这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堆积;另一方面,离职人员、退休人员也适用相关追回机制,防止拿了奖励而无人负责的情况。
有业内人士认为,薪酬追回机制的不断完善,也要求金融机构改变此前“跑马圈地”、“野蛮生长”的经营模式。
一位股份制银行业内人士表示,银行正在改变以前各级“分派经营任务”的管理方式。“按照以前的模式,总行制定某项业绩之后,便会将任务层层下拨,而各级为了完成业绩也会层层加码,一些执行层难免出现不顾风险只顾业绩的情况。”
此外,《意见》要求,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情形轻重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直至全部绩效薪酬。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应当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确定。
王剑辉认为,上述文件中所提及的薪酬追索比例仍应进一步细化。在追回过程中,一些员工在决策或执行中并非全责,也非完全没责任,这种处于“中间地带”的人员如何定责,如何追索薪酬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在实践中磨合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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