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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眼看市
“忽悠式”重组一词,始于2017年。
2017年,为将“有毒资产”溢价装入上市公司,九好集团通过虚增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方式,将自己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与鞍重股份(维权)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
证监会组织专门执法力量迅速查办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案,2017年4月,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九好集团罚款60万元,对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3名责任人员分别罚款30万元。(这就是当时的违法成本,太低了)
正义还在路上。2月9日,法眼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忽悠式”重组第一案的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原名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吸引风投资金投资入股、完成政府招商引资税收目标以及实现上市等目的,通过与其他公司签订虚假业务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利用资金循环虚构银行交易流水、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共计2.65万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48万元。
2015年1月,九好集团在账面上虚增货币资金3亿余元。为掩饰上述虚假账面资金,九好集团从2015年3月开始通过外部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于借款当日或次日通过将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押担保,并通过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将资金归还借款方,从而在账面形成并持续维持3亿元银行存款的假象。
另查明,2015年10月15日,九好集团在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购买3000万元半年期定期存单,并以该存单为杭州煊隼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3.3亿元银行存单仍处于质押状态。
后九好集团在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向鞍重股份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九好集团含有虚假内容的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其中,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计9.23亿元)、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且未披露上述3.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的事项。
2013年至2015年,九好集团虚增服务费收入2.65亿元,虚增货币资金3.13亿元,上述虚增资产均无法收回。截至2015年12月31日,九好集团的实际净资产为9852.95万元,九好集团虚增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30%以上,未按照规定披露的担保等重大事项所涉及的累计数额占九好集团实际净资产的50%以上。
另查明,九好集团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和信息的行为,已造成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212.万元。
被告人郭丛军作为九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是九好集团财务造假的决策、组织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宋荣生作为九好集团的董事、总裁,为帮助九好集团虚增业绩,组织、参与业务造假行为,为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提供了基础资料;被告人杜某某作为郭丛军妻子、九好集团的股东,负责安排、调拨九好集团及关联方资金用于虚增业务,并利用其个人银行卡为九好集团过账、伪造业务回款提供便利;被告人王某作为原九好集团财务副总监,为九好集团及下属子公司虚增业务提供财务支持,并在账面上造假配合上市,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九好集团董秘证明:九好集团虚增业绩是为了实现借壳上市,虚增3亿元存款是为了证明公司财务状况好,能够通过证监会审查。
相关中介机构承认,九好集团37亿元估值的主要依据是其提供了未来几年的盈利预测,公司的历史业绩越高,估值越高,越有利于借壳上市。
2019年6月4日,民警先后将被告人郭丛军、宋荣生抓获归案。被告人杜某某、王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上述事实的情况。
法院一审认为,九好集团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以及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郭丛军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宋荣生、杜某某、王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郭丛军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被告人宋荣生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三、被告人杜某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四、被告人王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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