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交所监管不能护短
见习记者 田牧
国家对于金交所领域的监管并不迟,甚至说很早。
2010年,天津金交所成立,拉开了行业大幕。仅一年后,国务院就已注意到这类交易场所存在的问题,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下称“38号文”)。2012年,国务院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下称“37号文”)。
38号文明确要求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划分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省级政府对交易场所监管的范围;37号文则首次明确了包含金交所在内的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产品范围、政策界限和设立规则。
这两份文件被业内视为对金交所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在此基础上,深圳、湖北、贵州等地先后出台了各自的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截至2020年,部际联席会议先后召开五次,持续排查金交所在内的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风险,并收紧政策边界。
尽管过去十年各级各部门不断出台各类文件予以规范,金交所乱象犹存,甚至少数金交所沦为资本控制的融资工具。天安金交所在被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报后,仍毫无收敛,继续突破监管底线。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是对金交所的功能定位模糊。在最初设立金交所时,其经营范围、设立规则和交易规范未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当民间资本开始控制金交所后,就利用这种模糊定位不断拓展业务边界,一度将金交所变成了拥有隐形全牌照的交易场所,进而引发诸多风险。
二是对金交所未有统一明确的监管法规。上述诸多文件虽然都将金交所列在监管范围中,但金交所未成为这些文件的核心主体,只是各类交易场所之一,或作为P2P、现金贷等的工具角色出现。换句话说,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金交所的、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明确的监管。
此外,部分地方在执行监管要求上也尺度不一。比如天安金交所所在的贵州省,在2017年就已出台《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可天安金交所仍继续带“病”运行。
基于此,亟须就金交所的功能定位、规则设计、经营范围、风险审核、监督管理等关键点,研究出台一个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规,使得金交所发展有法可依。同时,各地也要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杜绝“护短”、“灯下黑”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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