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幕交易民事赔偿领域仍存制度漏洞
文丨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2月17日晚间,ST美讯、中关村一齐发公告称,上市公司实控人黄光裕,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于2月16日正式获释。
这位在中国家电史上不容忽视的商业人士,在中国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史上,也留下了很多印记。
10年前的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14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同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终审宣判后,股民李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决黄光裕夫妇等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这是我国第一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黄光裕事件相当于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个拐点性事件,因为黄光裕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但遗憾的是,民事法院驳回了股民对黄光裕进行民事索赔的诉讼请求,因为股民无法证明,黄光裕的行为给股民带来了损失。
刘俊海说,过去近十年来,我国在内幕交易相关制度建设上不断完善,内幕交易的行政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刑事责任也越来越强,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裁判规则方面仍存漏洞,建议下一步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同步针对证券法出台相应司法解释。
行政刑事处罚力度升级
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是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的股民方代理律师。
张远忠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黄光裕案之后,一个明显的感受是,来自内幕交易案被处罚一方的咨询变多了,“这也证明对内幕交易的查处越来越多”。
证监会2月初通报的2020年案件办理情况显示,内幕交易案件仍多有发生,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涉案占比依然较高。2020年,新增内幕交易立案案件66件。
“从案发领域看,并购重组仍是内幕交易高风险领域,全年新增案件28起(占42%),股权转让、业绩信息等领域的内幕交易案件也有发生,利用科创板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内幕交易的案件露出苗头。从涉案金额看,恶性内幕交易仍然多发,全年共33起案件交易金额超过1000万元,单起案件交易金额最高7.5亿元,超过80%的内幕交易案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证监会的通报显示,公职人员内幕交易仍时有发生。
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内幕交易刑事处罚的角度看,处罚的力度也在日渐升级。2019年的证券法修订对于内幕交易制度建设而言是个重要节点事件,新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大大提高了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根据新证券法,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而旧证券法的处罚标准为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
建议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张远忠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一个“矛盾”的现状是,虽然他是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股民方的代理律师,但从那以后,股民找到他对内幕交易人提起民事赔偿的案件很少。
“其实黄光裕案之后,虽然内幕交易相关的案件很多,追究内幕交易人刑事责任的案例也不少,但股民提起民事赔偿的案件却很少。”张远忠说,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尽管制度在逐渐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相关的司法解释仍然缺失,如何认定内幕交易行为和股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股民损失如何认定,没有明确的依据。
张远忠回顾,在股民诉黄光裕要求后者进行民事赔偿的案件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就是在各自话语体系中阐述观点,由于没有裁判依据,法院最终也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张远忠也一直在关注行业内的相关案件,他看到目前为数不多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原告胜诉的案件主要就是光大乌龙指案件,而这一案件仅是个案,不具备太多参考意义。
刘俊海建议,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并且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清楚内幕交易行为和股民损失如何认定、损失如何界定等关键问题,因为现在股民在内幕交易人的违法行为被认定后未通过诉讼要求民事赔偿的主要原因就是司法解释的缺失。
“鉴于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相比更加诡秘,投资者举证更难,司法解释应当更多地对被告人的主观过失、以及原告投资者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态度,适度减轻原告投资者的举证责任负担。”刘俊海说,建议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和原告损失之间没有关系,由内幕交易人自证清白,如果内幕交易人无法证明自己和原告损失无关,就应推定内幕交易与内幕交易期间进行反向操作的股民的损失有关,值得注意的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裁判思维并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即使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也允许被告人自证清白;倘若处于信息占有优势地位的被告人都无法自证清白,法院判令其承担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也于理公平。
刘俊海希望,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高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追究的可诉性、可裁性、可执行性,提高投资者的获得感和安全感,遏制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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