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尽快修改广告法44条根治弹窗广告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时间:2021-03-01 11:46:46


原标题:尽快修改广告法44条根治弹窗广告

来源:人民政协报

本报记者 田福良 作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

弹窗广告已经成了网络世界的“牛皮癣”,只要你打开网页,弹窗广告就会接连不断地跳出来,并且难以关闭;有的点击关闭标志后仍然反复弹出,有的关闭标志十分隐蔽很难找到,有的设置虚假关闭按钮,诱导用户点击广告,一不小心就会跳转页面,形成霸屏;还有的根本就不设置关闭标志。上海市消保委发布的评价报告显示,有58%的App含有广告,其中有66.7%的广告没有设置关闭键。弹窗广告的频繁跳出,直接影响和干扰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工作和生活,令人深恶痛绝;部分弹窗广告还存在色情、赌博、暴力甚至诱导自杀等违法信息,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已经成为网络毒“窗”。

不仅如此,部分弹窗广告发布者、经营者使用非法手段搜索并分析网络用户的上网行为数据,量身定制弹窗广告,实行精准定位、精准推送,运用技术手段强迫用户接收或者点击弹窗,不仅扰民,而且还涉嫌盗用用户信息、侵犯个人隐私。

弹窗广告因有市场需求、价格低廉、发送频率高、违法成本低等因素,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成为部分网站和不法分子的主要营利来源。

弹窗广告能够合法存在,并逐渐蔓延于网络的法律渊源是广告法第44条,该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也作出类似的规定,并增加了“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等内容。

广告法第44条的规定,形式上保证了或者给予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实质上是给用户设置了义务,即你必须自己手动关闭,否则就必须予以接受或者默认;这一规定为弹出广告发布者赋予了发布弹窗广告的权利,但却又同时给广大互联网用户设置了关闭弹窗广告的义务,客观上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导致用户无法绕开,无力规避,被迫接受。

尽管如此,部分弹窗广告的发布者并没有做到确保关闭标志“显著”,更没有做到“一键关闭”,甚至是故意设置陷阱,诱骗用户点击广告,严重影响广大网络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直接侵犯了用户自由浏览网页的权利和网络私人空间。

虽然弹窗广告侵扰的是成千上万的网络消费者,由于绝大部分用户选择吐槽和抱怨。另外,监管力量投入不足,执法和处罚标准不明晰,网络技术发展更新快,监管成本高,也是导致弹窗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为此,建议:

一、立即修改广告法第44条,转变立法理念,正本清源,理顺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广告发布和用户关闭的逻辑关系;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在规定或指定页面发布、发送,并设置开启按钮,由用户主动点击开启按钮浏览广告,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

二、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广告法63条和互联网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弹窗广告未设置显著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只能惩罚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负责实施运营的主体却没有规定责任和处罚;而且对广告主处罚的上限仅为3万元,与其获利相比可以忽略不计,难以起到惩罚效果,必须提高罚款数额,并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惩罚。

三、加大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平台)的审查、审核责任。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或者接入者的平台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资质、资格、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履行审核义务,规范发布者行为。

四、学习借鉴治理骚扰电话和电信诈骗的方法治理弹窗广告;鼓励、支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研发技术,利用过滤屏蔽等技术手段消灭弹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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