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谢卫:建议对纳入第三支柱范围的合格金融产品减免税费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时间:2021-03-03 12:39:43


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等三地实施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称“试点”)作为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以下称“第三支柱”)落地前的一次尝试,无论参与人数还是整体规模都相对偏低,究其原因固然有试点地区和产品范围偏窄、抵扣流程复杂等问题,还在于税收激励政策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力度相对不足

试点配套了EET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个人缴费按6%和1000元孰低原则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时75%部分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进一步提高了个税起征点、增加了个税抵扣项。叠加个税政策调整的双重影响,一方面实际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主要为当期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以上的人群,政策覆盖面有限;另一方面,税前扣除额度偏低也难以对高收入群体产生吸引力,阻碍第三支柱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二)产品层面缺乏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以下称“个税递延产品”)与传统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相比,所收取的保费在投资端并不享受特别的税收和费用减免优惠政策,产品设计上又与传统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区别不大。基金、银行理财公司试水第三支柱市场而发行的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理财产品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既无产品设计上的独特之处,又在投资增值能力方面与普通产品相比无突出优势,降低了第三支柱合格金融产品的市场吸引力。

(三)未统筹考虑与年金税收政策的有效衔接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中,对于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给予个人缴费按4%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年金计划必须由企业发起设立,且年金制度的覆盖面非常有限。同时,个人离职后新单位若未建企业年金计划,个人缴费也必须暂停。由于企业年金和第三支柱实行相互隔离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在参加第三支柱时,不能叠加使用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影响第三支柱的整体规模。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激励作用,推动第三支柱发展的几点建议

税收政策在推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建议中“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要求,推动我国第三支柱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

一是在缴费环节,建议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第三支柱缴费的税前扣除额度,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在领取环节,建议比照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不计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税,鼓励分期领取,降低领取时适用税率,进一步扩大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受益人群。

(二)实施合格金融产品税费优惠政策

一是建议对纳入第三支柱范围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个税递延产品等合格金融产品,减免投资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降低交易成本,增厚投资收益,突出该类金融产品的养老投资属性,以区别于普通金融产品;二是建议对金融机构因发行管理第三支柱合格金融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减免对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降低机构开发、拓展该类金融产品的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资源投入力度、更积极地参与我国第三支柱市场建设。

(三)统筹年金和第三支柱税收政策

美国等海外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统筹第二、第三支柱补充保险养老的发展,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有着积极作用。建议进一步推动年金和第三支柱在税收方面的统筹衔接,即将缴费税收优惠政策赋予到个人,允许个人灵活选择运用于年金计划或第三支柱,为第三支柱制度的良好开端和行稳致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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