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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狂奔,中山证券债券业务再接罚单,连续四年被罚,风控缺失如何破?
财联社(深圳,记者 覃泽俊)讯,中山证券债券承销失控狂奔,再次引来监管处罚。
3月3日,深圳证监局对中山证券开出警示函。深圳证监局认为,中山证券在从事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债券承销尽职调查、债券受托管理、及内部控制的三方面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对中山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据财联社记者统计,中山证券近年债券业务的遭罚不断,黑龙江、山东、深圳等地证监局均开出处罚。
财联社记者根据iFind数据统计,中山证券的债券承销业务增速近两年均超过6成。2018年,中山证券发行债券92只,发行规模为480.61亿元,其中单独发行42只。到了2019年,中山证券发行承销177只债券,承销规模为771.63亿元,其中单独发行88只,增速高达60.65%。2020年中山证券发行承销400只债券,承销规模为1269.26亿元,其中单独发行149只,增速为64.49%。
根据锦龙股份(维权)披露的中山证券未经审计财报,中山证券2020年投行业务净收入为7.26亿元,占总营收的比重为57.78%,债券业务又是中山证券投行的核心收入,收入超过6亿元。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有关规定,公司收到监管警示函将直接影响分类评级分数。中山证券2020年分类评级结果为CCC,较2019年的BBB下降3级。
中山证券债券承销再被罚
深圳证监局在处罚信息中指出,中山证券的债券承销业务在三方面都存在问题。
一是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个别债券项目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核查不充分,未对有关大额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及定价公允性关键问题独立、审慎核查判断。个别债券项目对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债务人情况、担保人履行担保程序等情况调查不充分。个别债券项目对募集文件的核查工作质量不高,募集说明书有关内容表述不准确。
二是债券受托管理方面,个别债券项目未就可能对增信措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谨慎评估并及时披露,未及时披露未按时归还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是内部控制方面,相关质量控制程序未能发现并纠正多个项目工作底稿整理不规范等问题。
深圳证监局认为,中山证券在债券业务开展中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条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加强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的内控管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
华东地区一位投行人士评价称,债券市场是高度信用的市场,发行人与投资人的信息高度不对称,中介机构的作用就是做好信息披露,只有在各项信息准确的基础上,投资机构才能对发行人做好风险分析和风险定价。信息披露是债券市场投资的基础,中介机构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机构要承担责任,应履行勤勉尽责的原则。
实控人缺失,是中山证券风控不足重要原因。伴随着锦龙股份高层动荡,包括东莞证券和中山证券的发展进程都不顺利。
债券业务连年遭罚
中山证券在中证协2020年开展的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结果中,仅获得B评级,这与中山证券的业务规模并不匹配。
根据评价办法,不同类别的划分主要反映参评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制度建设、人员配备情况、市场影响力、业务运行规范性、风险控制情况与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的相对水平。
据财联社记者统计,中山证券关于债券违规的处罚已延续多年。
2018年4月,因在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行的4只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全面、受托管理不到位等情况,黑龙江证监局向中山证券出具了警示函。
2019年10月23日,深圳证监局曾对中山证券发出了警示函。深圳证监局认为,公司部分债券承销项目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内核环节把关不严、防范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不到位、工作底稿留痕不完善等情形;部分资产证券化项目存在监督检查基础资产现金流不到位的情形。
就在2020年5月,根据一份监管机构通报文件显示,中山证券原债券融资部负责人邢峻因涉利益输送被查。
2020年12月2日,山东证监局对中山证券及“16金茂01”项目负责人徐丽君开出警示函处罚。
债承监管近年多次加强
根据choice数据统计,2020年共有3773只公司债成功发行,发行规模达3.47万亿,较2019年2390只,共计2.49万亿的规模提升39.4%。其中2020年共有49只公司债券出现违约。
债券违约“常态化”之下,对中介责任的压严压实成为共识。2020年已有包括华福证券、西部证券、新时代证券、中信证券(华南)、德邦证券等在内的5家券商涉债券承销业务违规被罚。
自2019年债券违约爆发以来,有关部门对公司债的监管已多次升级。
2019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2020年11月21日,金融委第四十三次会议召开,研究规范债券市场发展、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
2020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定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今年2月26日,证监会修订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修订办法》最为重要的着眼点,新增了诸多要求,包括对主承销商的审慎核查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等。
新规还指出,证券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的,承销机构应当进行内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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