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晚间,中信国安(维权)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查字 2020036 号)。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3 号)。(中信国安维权入口)
根据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中信国安涉及的违规主要包括:一、虚增 2009 年至2014 年收入。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分别造成 2009 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 233,032,726.79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30.95%;2010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 156,033,580.80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51.54%;2011 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 80,981,474.02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47.24%;2012 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 252,749,803.17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154.23%;2013 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 273,836,623.82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 利润 总额 的 189.66%;2014 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 总额16,269,159.17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6.56%;二、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安徽辉隆、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等 10 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 2015 年 1 月至 6 月虚增净利润 68,326,102.22 元,导致 2015 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 6.24%,利润总额的 8.56%。
由于中信国安涉及再2009年至2015年虚假陈述,且中信国安在2020年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中信国安可参与索赔的时段跨越十年,预计在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下达后参与中信国安索赔的投资者数量肯定相对较多。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目前中信国安收到的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果中信国安没有提起行政复议,预计证监会的正式行政处罚将会很快下达,届时法院将受理投资者的索赔诉讼。暂定: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之间买入中信国安,且在2020年5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中信国安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融道中国”,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融道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