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加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全国政协委员周锋提出三项具体建议
长江流域内最为典型的是船舶污染和沿江流域工业(排污)污染。如何减少污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周锋认为,必须加快建立长江流域污染赔偿机制。为此,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周锋拟提交一份提案,指出了上述问题,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提案指出,目前,长江流域水污染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内河船舶污染损害影响大,赔偿强制保险落实不足;二是工业(排污)污染尚未出台具体的赔偿细则;三是跨区域污染纠纷事件中的司法介入不足,诉权行使不畅和审判权行使缺位。
针对上述问题,周锋在提案中提出了三项具体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污染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体系。
对损害赔偿磋商全过程进行规范,明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适用范围、定义、主要领域、主要内容、主要原则和相关要求,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以及公众举报的处理等,明确开展损害赔偿工作的相关流程和要求,确保损害赔偿制度正常有效运转。
第二,明确长江流域水污染赔偿事件的主管机构及职能。
从方便诉权和审判权行使方面重新考量审判组织的建构,提高司法权威,该审判机构应当是非普通地方法院,而是由专门法院来管辖长江流域水污染案件。建议将长江流域水污染案件的管辖权赋予海事法院。
在具体措施上:一是扩展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至长江流域的主要支流因船舶、港口、岸边工程以及陆源污染等引起的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二是改变长江流域水污染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提高审级、减少管辖法院;三是将长江流域水污染行政案件的审判权赋予海事法院,实行对长江流域水污染案件的全面管辖。
第三,建立长江流域水污染事件公益诉讼及赔偿程序,完善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的处理机制。
具体建议包括:一是长江流域水污染公益诉讼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不同的公益诉讼适用于不同的长江流域水污染案件的需要;二是设计由个人、环保民间组织或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提起长江流域水污染公益诉讼的程序,以及由检察机关提起长江流域水污染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三是结合各类绿色基金、保险制度和其他相关金融工具,明确诉讼后有关赔偿款赔付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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