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大代表方燕:妇女权益保障法内容滞后于民法典,建议修法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从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协副会长方燕处获悉,她认为当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些内容已经滞后于民法典,一些条文缺乏刚性约束。她准备联名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使其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性,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265条第2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方燕认为,民法典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了救济途径。
方燕指出,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因妇女结婚、离婚、丧偶等情形的权益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目前尚无明确标准,这为村民集体决策提供了空间,容易产生集体决策侵犯妇女权利的问题。因此,明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也是妇女权益保护的一项立法需求,现行法律必须确保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方燕还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此项规定过于空泛,缺乏实践指导作用。该条款未就性骚扰所侵犯权利的性质、性骚扰方式、单位在预防性骚扰方面的责任等做出规定。
方燕建议借鉴民法典及地方立法经验,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修改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声音、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等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方燕还认为,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对妇女的姓名权保护,并增加规定 “妇女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随母姓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对于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问题,方燕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应明确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方燕还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惩戒机制,以惩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单位或个人,“比如实践中,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很难因此收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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