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1解读丨徽商银行百亿定增获批始末 存款保险基金成第一大股东
参与重组包商银行后,徽商银行拟定增近百亿,定增计划已获证监会审核同意。
3月9日,证监会官网披露,同意徽商银行(3698.HK)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认购对象为中国人民银行下属全资子公司存款保险基金、安徽省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
对于定增目的,徽商银行称,该行参与了包商银行重组,参与发起并投资新设蒙商银行,收购包商银行相关资产负债,拟通过增资扩股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根据定增说明书,测算发行后存款保险基金持股11.22%,成为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
不过“中静系”与“杉杉系”在徽商银行股权纠纷延伸到该行此次定增。中静实业集团董事长高央也对该行定增等提出异议。
存款保险基金成大股东
根据定增说明书,徽商银行拟向存保基金发行不超过15.59亿股内资股股票,拟向安徽交控发行不超过1.76亿股内资股股票。预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8.95亿元。每股初始认购价格为徽商银行2019年末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5.86元,该行实施分红派息方案后,定增价格调整为5.703元/股。
截至3月8日收盘,徽商银行港股股价2.65元,市盈率3.4倍,市净率0.40倍。2021年以来,徽商银行股价上涨4.33%。
对于定增目的,徽商银行称,为贯彻落实中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该行参与了包商银行重组,参与发起并投资新设蒙商银行,收购包商银行相关资产负债。为快速有效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减少参与重组对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同时也为了提升资本实力,增强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中心的发展能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拟通过增资扩股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徽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已逼近监管红线。截至2020年6月末,该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2.98%,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7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75%。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
根据定增说明书,假设本次发行内资股17.35亿股由存保基金认购15.59亿,由安徽交控认购1.76亿股,则发行后存款保险基金持股11.22%,成为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持股6.07%,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持股6.03%,分列第二、第三大股东;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在5%以下。
徽商银行称,本次发行中,未参与认购的现有股东,其持股比例将受到摊薄。本次发行后,因短期内本次发行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能难以全面体现,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的扩大也可能摊薄其他股东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但从长期来看,公司资本充足水平的提升,将有效支撑公司的业务扩张,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有着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的情形。
2020年4月30日,包商银行接管组发布公告,包商银行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系4家区外分行)。存款保险基金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授权,向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并分担包商银行的资产减值损失,促成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收购承接,保持金融业务连续运行。
中静系股权纠纷继续
“中静系”与“杉杉系”在徽商银行股权纠纷延伸到该行此次定增。
根据定增说明书,徽商银行董事、中静实业集团董事长高央提出异议,其表示,董事会上存保基金入股议案材料非常简略,且均未加盖公章。还缺少公司章程、近三年审计报告、财务指标分析等。议案材料严重缺失,应属无效。随后,在徽商银行2020年8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三项议案均有反对票,包括本次定向发行方案(12票赞成、1票反对、1票回避)、存保基金入股公司议案(13票赞成、1票反对)和安徽交控入股公司议案(12票赞成、1票反对、1票回避)。
在证监会披露《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中,主办券商及申报律师认为:安徽银保监局已出具了《关于徽商银行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批准了本次定向发行认购对象存保基金和安徽交投的股东资格,本次定向发行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修正)》等中国证监会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具备投资者适当性资格。
近期,有媒体报道“中静系”与“杉杉系”在徽商银行部分股权转让中存在纠纷,正在履行司法程序。
2019年8月20日,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签订了框架协议,约定杉杉控股受让中静新华持有的徽商银行2.24亿股内资股股份、中静四海51.6524%股权(对应中静四海所持徽商银行2.70亿股内资股股份)、徽商银行12.46亿股H股股份,每股价格为6.981818元,交易总价为121.50亿元。框架协议签订后,杉杉控股累计向中静新华支付股权转让款48.9亿元。2019年8月29日,中静四海完成股权变更,由杉杉集团持股48.3475%、中静新华持股51.6524%变更为杉杉集团持股100%。
到2020年6月,该笔股权交易纠纷爆发,双方互诉对方至法院。6月2日,杉杉控股以中静新华拖延提交转让资料为由在上海金融法院起诉中静新华。
6月19日,中静新华在黄山市中院起诉杉杉控股、杉杉集团、中静四海实。
2020年7月13日,安徽省黄山市中院将案件移送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徽商银行称股东纠纷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纠纷涉及的股权为中静四海持股比例4.02%,所涉股份较低,不属于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同时,上述股东纠纷不会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认定,不影响公司整体股权架构。此外,上述纠纷股东均不是本次定向发行认购对象。综上所述,“中静系”与“杉杉系”股权纠纷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作者:辛继召 编辑: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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