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产假制度需要完善 但不是时间越长越好
文/王钟的
作者为媒体评论员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和委员关注产假的问题。例如,全国人大代表田春艳建议将产假延长至6个月;全国政协委员宋治平则建议产假延长至3年到6年,以便于孩子在上幼儿园或者小学前能得到好的照顾和教育;全国人大代表林勇则第三次提出《关于夫妻合休产假的建议》,建议男性产假在42天以上。
一时间,关于职场人士该休多长时间产假的问题,在舆论场上掀起新一轮讨论。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深,新生人口整体数量呈下行趋势,出台更多支持生育的政策已成社会共识。让生育职工享受充分合理的产假,有利于缓解抚养子女的压力,实现育儿责任与职场生活的平衡,因而被视为重要的生育支持政策之一。
然而,产假期间向员工支付的薪酬福利,同样是用人单位不可忽视的成本支出。虽然说向休产假的职工发放薪酬,应当被纳入企业正常的预算,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但由于休产假的职工并不直接创造生产效益,过长的产假,同时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压力。长久看,企业用人成本支出过高,同样不利于员工福利的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产假时间如果过长,也会产生更多社会资源的消耗,甚至阻碍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不少年轻人也担心休产假时间过长,影响对事业的追求,从而降低生育意愿。因此,落实产假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但产假并不是越长越好。
更为重要的是,即便是现行产假制度的执行情况也不尽如人意。
因为担心女职工休产假影响企业效益,一些用人单位出台“隐形歧视”政策,比如在同等条件下不录用结婚而未生育的女性求职者,甚至“安排”和限制女员工的生育。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女员工“不敢”休足产假,或者休了产假以后承受事业中断的代价。对于完善产假制度而言,当务之急是实现两性平等,消除性别歧视。
近年来,对于男性在育儿过程中承担更多责任的呼吁,获得了更多的社会共识,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众所周知,女职工休产假的原因,不仅因为生育过程产生的身体消耗需要恢复时间,也因为养育婴儿需要付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而除了哺乳以外,很多养育孩子的工作一样可以由男性承担。“奶爸”承担更多养育责任,能让妇女从繁琐的育儿事务中获得一定解放,从而促进性别平等。
因此,关于设置男性产假的建议有一定可行价值。当前,男性在妻子生产时能够享有一定的陪产假,但是与产假相比,陪产假的时间仍然较短,停留于“陪”的定位,也缺乏对男性生育义务的关照。要明白,男性不仅是生儿育女的“帮衬”,也应当承担起“半边天”的责任义务。
另外,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发展政府、社会提供的托育服务,承接家庭抚养孩子的压力,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当下,我国幼教资源依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幼儿园“入园难”的情况仍在许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3岁以下的公共托育服务更是稀缺,城市家庭聘请私人月嫂、保姆的支出不菲。培养一批专业的托育服务工作者,由公共的力量解决养育婴幼儿问题,有利于集中社会资源关心下一代,同时增强社会生育意愿。
事实上,产假制度设计是系统性的工程,需要通盘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接受度和承接能力。有关部门在设计产假制度时,要深入开展调查,综合各方意见,充分评估政策调整以后产生的后续效应。
事实上,近年来,一些代表委员的意见已经被政府部门吸纳,比如多个地区已经延长产假时间至6个月。与此同时,产假制度要考虑的方面远远不止时间长短,设计出一个取得最大共识的产假,需要考虑的问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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