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雄安新区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来源:河北日报
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基数暂参考北京市标准执行
近日,雄安新区管委会印发《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个文件,提出将维护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区住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设立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设立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和服务。
《办法》明确了新区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其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办法》提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基数暂参考北京市标准执行,具体上下限每年由公积金中心公布。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最高缴存基数标准。
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月缴存基数一般应按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也可以在当年最低缴存基数至最高缴存基数之间自主申报。
《办法》提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缴存者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一般应按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也可以在当年最低缴存基数至最高缴存基数之间自主申报。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还规定了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并提出,本细则发布前,缴存人已在京津冀发生了住房消费提取行为且仍在延续中的,可按原提取政策继续提取,本细则发布实施后发生的情形,应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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