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一县接待办原主任犯三罪获刑:捏造县领导权色交易事实
3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辽宁省黑山县机关运行保障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高振岭因犯贪污、受贿及诬告陷害罪,被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8个月。
锦州市纪委监委曾通报,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高振岭捏造一名县主要领导与他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信息。
判决显示,现年58岁的高振岭于2012年2月至2019年2月任黑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县接待办主任,2019年2月至11月任黑山县机关运行保障中心党组书记、主任。2019年11月14日高振岭被黑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查明,2016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高振岭捏造被害人袁某与宋某等人存在“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事实,多次制作举报信件,并邮递给省、市领导及省委巡查组等,严重影响袁某的名誉形象,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关于诬告陷害罪认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高振岭在长达三年多时间内,多次向省纪委监委、省巡视组及省、市、县多部门领导,捏造事实举报被害人袁某,且明知宋某被刑事立案情况下,仍捏造被害人袁某与宋某存在“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意图使袁某受到刑事追究,给作为地方主要领导的袁某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此前,2020年7月10日,锦州市纪委监委曾通报对高振岭诬告陷害一事的调查。该通报称,高振岭为泄私愤,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匿名或冒用他人姓名写举报信20余封,捏造杜撰了某县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作为、乱作为、权色交易、收受贿赂等问题,向省、市、县相关部门举报,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法院还认定高振岭于2012年2月至2019年11月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或多开发票在单位财务核销的手段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89400元归个人使用;自2016年至2019年11月担任黑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县接待办主任及黑山县机关运行保障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
2020年12月25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高振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依法追缴被告人高振岭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四千四百元,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高振岭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1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融道中国”,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融道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