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1说案丨最高院确定以后这类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于今日正式发布。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规定》出台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北京法院在金融审判专业化方面进行了多方位探索,已基本形成相对完整的金融审判组织体系和有效的审判工作机制,积累了丰富的金融审判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审判队伍人才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调研北京金融审判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央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司法部等国家部委和法院系统进行了多轮次的交流沟通,完成了《规定》的制定工作。
《规定》共十三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类型,包括以下六类:
第一类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
第二类是目前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
第三类是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第四类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第五类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六类是申请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裁判案件。
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等相关金融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该条是我国《证券法》等金融法律域外适用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条款,是本《规定》的一大亮点。
第三条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所涉有关证券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另外,对央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规定》还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的相关案件以及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相关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至于何为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关于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定义和范围,央行等部门印发的《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将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包括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纳入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
目前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有7家,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可能随着市场发展而变化。基于此,《规定》没有直接列举这些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名称,而是作出概括性表述,以适应将来的发展变化。
(作者: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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