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起草广播电视法:拟明确负面清单,限制劣迹艺人
记者:宋宇晟袁秀月
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拟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限制劣迹艺人、节目主创人员酬劳标准等进行规定,并明确了处罚措施。
媒体融合背景下的立法
“随着媒体融合走向深入,全媒体传播已经成为主流趋势,融媒体中心等机构成为广播电视业务的开办机构,现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设定的以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为主的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应这一新的发展和管理需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强调,当前,迫切需要根据全媒体时代特点,从法律层面做好广播电视管理体系的顶层设计。
上述说明指出,广播电视领域长期存在基础立法缺位、法规规章制定依据不足等问题,行业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于行业发展实际需要。
随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部分业务向社会放开,特别是近年来网络视听等广播电视新业务快速发展,从业主体和从业人员越来越多,群众参与度和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迫切需要得到进一步提升,迫切需要通过国家层面立法,以点带面,逐步建立一套完备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形成良法善治新格局。对此,社会各界和各级各类广播电视机构呼声很高。
明确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业务准入、制作播放、传输覆盖、公共服务、扶持促进、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80条。
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的9条内容。
其中包括,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虚假信息,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还包括,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回应热点话题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也涉及到一些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
例如,其中拟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加以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其中还要求,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征求意见稿也拟对广告作出要求:广播电视机构播放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节目主创人员,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对于用户上传的节目、用户评论等,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为用户提供节目上传、评论等服务的,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审核等管理责任。
明确惩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例如,制作电视剧片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可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符合国家有关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配置比例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清除相关节目内容等,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投资总额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创人员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予以限制的,也将被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可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前,未以显著方式对节目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进行提示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为用户提供节目上传、评论等服务的,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网剧海报
网剧纳入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附则显示,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等也纳入该法管理。
附则明确,广播电视节目,是指采取有线、无线等方式,通过固定、移动等终端,以单向、交互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视频、音频等视听节目,包括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等。
广播电视节目中的电视剧片,是指电视和网络剧片,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电影、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电影、网络纪录片等。
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是指集成并向公众提供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服务的机构,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机构及集成运营机构,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运营机构及集成运营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服务机构,广播电视站及其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活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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