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化名)没有想到,因为购买库存车引发了一大堆麻烦事,还为此上法院打起了官司。
刘平是吉林省延吉市人,平日与弟弟刘军(化名)一起从事建筑工程方面的工作。2020年6月,刘平与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长春厦工”)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两台库存铲车。合同规定,铲车无三包、无发票,售出设备卖方不承担售后、维修及质量保障。
车辆刚开始投入使用时,刘平发现两台铲车无法正常作业。检修后,发现车辆部件并未达到技术参数而无法正常使用。为此,买方多次与卖方商量换车或退车事宜。协商未果,刘平遂将卖方起诉至法院。
买了库存车却无法使用,可以退车退款么?2020年11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规定了设备卖方不承担售后、维修及质量保障,为此驳回买方诉讼请求。
2021年3月,刘平向澎湃新闻表示,作为消费者,花费将近70万元购买了根本无法使用的车辆,现在如同废铁一般,没办法接受,认为卖方销售前对车辆状况有所隐瞒,已经提起上诉。卖方诉讼代理人则向澎湃新闻表示,双方纠纷一切依照法院判决解决。
无三包、无发票的库存铲车
2020年5月,经过一众商家的对比,欲购入铲车进行施工作业的刘平和刘军最终选择了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向其询问购买铲车事宜之后,确定要购买两台2016年生产的铲车。
刘军告诉澎湃新闻,当时经销商向其推荐了两批库存车辆,分别为60型号铲车(生产日期为2016年)和50型号铲车(生产日期为2015年)各两台。
“库存车相比于2020年的车肯定是要便宜,我们觉得即便是早几年生产的车,只要质量没毛病、能正常作业,那就可以接受,所以就考虑了库存车。”刘军说,当时商家并没有说原价是多少,只说可以稍微便宜些卖。
经双方议价,他们决定购买两台60型号铲车,卖家也向其出示了产品合格证。刘军表示,他们了解到卖家有一定的市场信誉,而且还有正规的产品合格证,所以基于对卖方的信赖,他们与对方在2020年6月9日签订了买卖合同。
澎湃新闻注意到,合同中双方约定,“由于此车为库存车降价销售,所以此车无三包、无发票。该售出设备卖方不承担售后、维修及质量保障,此车卖方可给予买方配件优惠。”
2020年6月11日,刘平新买的铲车开始在工地投入使用,却出现了问题而无法正常作业,刘平遂联系商家要求维修,但对方未能将车辆修好。
“车辆的功率根本无法达到可以作业(铲沙子)的效果,而且挂挡的档位也有问题。简而言之就是车没劲,干不了活。”买方告诉澎湃新闻。在进行检修时,刘平发现车辆的发动机、大架号等零部件的生产日期为均2011年,而并非之前商家告知的2016年,车辆也并未达到合格证中记载的技术参数。
一审法院:合同符合双方意愿,买方上诉
长春厦工检修后,发现车辆部件并未达到技术参数而无法正常使用。为此,买方多次与卖方商量换车或退车事宜。协商未果,刘平遂将卖方起诉至法院。
2020年11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签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间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了“此车无三包、无发票。该售出设备卖方不承担售后、维修及质量保障”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诉讼中,刘平和刘军认为,卖方在签订合同购买车辆时未告知买方发动机、大架、玻璃生产日期为2011年,这一问题在车辆无法使用进行检修时才被发现,存在欺诈行为,并且对方提供的合格证也无法扫码验证真伪,不排除合格证是伪造的。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买受人刘平明知买卖交易的对象为库存装载机,同时案涉合同免除了出卖人长春厦工的瑕疵担保责任。案涉库存装载机较全新装载机情况复杂,且价格仅为市场价格的一半,在购买库存装载机时应更加审慎,其签署设备交接验收单应建立在对车况认可的基础上。
所以,对于刘平关于长春厦工存在欺诈行为的陈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作为消费者,我们购买的车辆即便与市场新款车存在一定区别,但也是从未使用过的0公里车辆。如果不是被商家隐瞒车辆的实际车况,我们根本不会花费70万元购买根本无法使用的车辆。运回延吉后一天都不能使用,两辆车如同废铁般停放在这里。”刘军还告诉澎湃新闻,因为案涉车辆无法使用,所以他们又另行租赁了两台铲车进行作业,每月租金上万元,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此前,澎湃新闻记者曾致电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此案纠纷,他表示,“一切依照法院判决解决。”
目前,刘平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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