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来了 剑指电商平台变相“二选一”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21-03-23 10:44:59


原标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来了!剑指电商平台变相“二选一”| 新京智库

相对消费者与监管机构,平台监管成本更小。

▲ 图片来源: 新京报网

文 " 新京智库特约撰稿 刘远举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

《办法》是《电子商务法》实施后首部针对电商监管的具体细则。其出台意味着平台经济立法加速。

《办法》的发布,将对相关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直播带货,平台责任被压实

近年来,我国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的发展非常快,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

不过,这些新业态、新模式,也产生了多种乱象,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例如,电商直播中,一些名人在直播带货时,出现“售卖假燕窝”、自曝带货品牌售假、直播频翻车等事件。

令人关注的是,针对此前备受热议的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

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

此外,《办法》还做出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在这些问题中,最近最为热门的话题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受限制

网络带来的便利,往往建立在个人信息之上,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消费者不提供个人信息,就无法获得方便的服务。比如,外卖要地址与电话,打车要电话与定位。

因此,很多APP,在这个机制的掩护下,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但自身滥用这些信息,对消费者形成骚扰,而且,有些还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以此牟利。

这些现象,对个人信息保护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回应了社会呼声,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平台监管成本更小

当前,令消费者头痛的另一个大问题是直播。一些带货主播在直播宣传货物时,说得天花乱坠,消费者买回家却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许多消费者看到别人踊跃购买某种商品,自己也跟风买,消费者却不知道,踊跃购买现象的背后,其实是数据造假。

针对这些直播乱象,《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这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把平台定位为“交易平台”,并为其赋予相应的义务,这就通过绑定责任的方式,解决了消费者难以找到负责方,或者负责方担责太小,消费者难以维权的问题。

相对消费者与监管方,平台与平台上的经营方,关系更密切,信息更充分,平台监管成本更小。这符合交易成本原则,也符合立法思想中的汉德法则,对于推进直播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积极意义。

旗帜鲜明打击变相“二选一”

对平台而言,此次《办法》的重大影响,是对“二选一”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

“二选一”即“排他性交易”(Exclusive Dealing),指的是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电子商务法》第22条、第35条;《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7条;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省级《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都明确禁止排他性交易行为,也即“二选一”。

不过,“二选一”的执法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首先,电商虽然发展多年,但放在长时间尺度来看,仍然是新业态,再加上电商新模式层出不穷,所以,存在模糊性,使得执法难度大。

其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没有明确标准,比较模糊。再者,“二选一”中的具体手段,比如搜索降权、屏蔽,都很隐蔽,很难取证;而且,平台一般都很大,占据着渠道的便利,所谓渠道为王,这让很多经营者害怕被报复,不愿配合执法。

所以,法律的清晰界定,非常困难,也导致长期以来,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在司法层面,没有太大的进展。

此次《办法》规定,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等方式,强制经营者“二选一”。相对以往的规定,此次的具体条款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网络时代的技术,发展非常快,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订,一方面,可以让子弹飞一会,先观察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也要积极跟进,不能让相关领域长期处于无序状态。但也应该看到的是,时代变化速度快,为了防止立法可能出现过严或过松的情况,应建立相应机制,及时修正,才能做到张弛有度,不苛刻不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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