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额大幅缩水 条款被修改 太平财险被点名揭开了保险业哪些侵权潜规则?


来源:经济观察报   时间:2020-08-02 07:41:11


保额大幅缩水 条款被修改 太平财险被点名揭开了保险业哪些侵权潜规则?

因为保额缩水,太平财险近期被银保监会点名。

7月27日,银保监会消保局通报太平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根据通报,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通过补充协议更改备案条款,将实际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348.3万元,大幅缩减保险金额至原金额的2%,二者差额近1.65亿元。

记者发现,太平财险早在2016年就因为不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而接受过处罚。

此外,太平财险并非独一家涉及产品费用更改的问题,人保财险、国寿财险都曾被曝光类似问题,保险行业私改条款、费用的“潜规则”逐渐浮出水面。

保险从业者表示,由于财险公司“一单一价”的操作,才导致财险公司在产品费用上也有了“操作空间”。

保额缩水98%

从通报来看,2015年11月,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简称太平上分)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简称《协议》),双方同意在此协议项下开展业务。《协议》规定,租赁公司向有二手车辆库存且具有融资需求的车商提供融资服务,车商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为保证车商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租赁公司向太平上分购买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直接向太平上分支付保险费。

在太平上分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中,车商是投保人,租赁公司是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加利息,保险期间为贷款期限(一年期),保险费率为2%。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1289笔,保费收入合计739.51万元,保险金额合计4.69亿元。

2018年9月,经太平财险总公司批准,太平上分与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重新设置了承保和理赔条件,包括对累计赔偿限额等做了修订。《补充协议》中“本项目累计赔偿限额为实收保费的110%”等内容,与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的内容相比较,《补充协议》对总的赔偿金额进行了大幅缩减,下降幅度高达98%。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201笔,涉及投保人59名,保费收入合计316.64万元,保险金额合计1.68亿元。但是,按照《补充协议》,太平上分实际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实收保费的110%,即348.3万元,二者差额近1.65亿元。太平上分出具的以上保单所用条款均为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邹文龙表示,该案例中保险公司或利用其优势地位,并未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对条款等说明清楚,造成投保人重大误解,若是这样的情况下,补充协议可撤销,且可能无法律效力。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海峰也谈到,该案中租赁公司自行同意保险公司降低向其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似乎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处分自身权益的行为;但由于经济地位悬殊,租赁公司在做出该决定时是否考虑了非市场因素,不得而知。

财险费用问题多

此次太平财险被点名通报,涉及到保险金额、保费以及保险费率的相关变动,但记者发现,太平财险并非第一次被曝光产品费用的相关问题,早在2016年,其就由于保险费率问题接受过处罚。

2016年6月13日,中国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财产苏州分公司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贷款信用保险协议书”,“保险期限”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9月19日,太平财险根据上述协议进行承保,保费收入1991993.60元,保险费率为10%;2014年12月24日,太平财险再次进行承保,保费收入共计1896480元,保险费率为7.2%。但事实上,两次保险费率都与太平财险此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的“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短期)信用保险条款”不一致。此次事件中,监管向太平财险处罚共计32万元。

另外,人保财险、国寿财险也曾有过类似于此的私改产品费用操作。

大连保监局在2017年11月23日通报称,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对承保的884笔清障车保单擅自改变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涉及保费633.23万元;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对承保的25369笔特种车保单擅自改变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涉及保费17516.82万元。保监局对该分公司处罚30万元。

此外,大连保监局在2017年11月20日通报称,国寿财险开发区支公司自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存在费用事项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涉及金额6.81万元,处罚共计11万元。

另外,记者注意到,太平洋人寿也曾被通报要求整改。今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通报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的相关问题,称近期产品存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费率调整表述”的问题,并单独提到太平洋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一位保险从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对产品费用的私自更改大多会出现在财险公司,因为每个公司投保的财险条款是可以商谈的,所以财险是一单一价;而寿险是固定的,是固定条款。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海峰提醒到,消费者要区分合作协议与保险合同的区别,保险公司在保单以外修改协议,涉嫌规避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公平设置合同条款的法律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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