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1资管|《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发布:管理人应补足风险准备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按照《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要求设立且存续的现金管理产品,应当遵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对标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规范,并按照《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要求进行管理。
《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要求,自施行之日起,现金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金,未达到《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应当使用按照《方案指南》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予以补足;仍有不足的,管理人应当提高一般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或一次性补足,并在《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达到要求。
对于银行存款跨越分红期提前解付导致利息损失的,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予以弥补。
《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所称现金管理产品,是指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产品份额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货币市场基金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基金份额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适用本指引。
产品应当对标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管理,遵守货币市场基金有关销售、份额交易与申购赎回、份额登记、投资运作、估值核算、费用收取、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计提、合规内控管理、人员等规定;本指引另有规定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在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方面,现金管理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其中,产品投资于前款第(四)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制度和质押品管理制度,按照穿透原则持续动态跟踪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和杠杆水平,以及质押品的风险情况和价值变动;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产品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二)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产品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三)产品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四)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
在风险控制方面,管理人应当密切关注重大政策调整、证券市场波动、节假日等可能引起产品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现金类资产占比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管理人建立日间盯市机制,对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金额、预留资金数额等进行跟踪监测。
证券公司应当以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应急资金,出现产品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情况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应急资金等划入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保证证券交易正常交收,并做好后续处理。管理人应当每日向证券公司提供产品投资组合当日可变现资产规模,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证券交易交收。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流程以应对因当日产品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带来的赎回失败风险。出现产品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的,中国结算应将司法执行情况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如在收到通知前,投资者已赎回产品份额并买入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安排资金确保证券交易正常交收。证券公司不得以产品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赎回失败为由拒不履行相关证券交易资金交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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