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支付“严监管”时代会影响蚂蚁集团上市计划吗?央行称支付机构IPO需提前30天报告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辛继召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IPO上市、质押10%以上股份、对外投资等9种情况需事前报告,另有13项事项1天内报告。
8月7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目的是加强支付机构监管主动性,提高支付机构风险甄别、预警和处置能力。
根据征求意见稿,IPO上市或增发、跨境支付合作、质押超过10%净资产、对外担保超净资产30%、对外投资超净资产5%等9类事项需要事前报告。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个人信息泄露、业务中断或障碍、涉嫌非法集资或网络赌博等、备付金风险事件、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法律问题等13类事项需要事后报告。
“支付机构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程序不规范,重大事项不报、漏报、迟报、错报、乱报的现象较多。”央行在《办法》说明中称。
目前,我国的支付机构牌照有255家,但完成上市的仅有3家,分别是拉卡拉(300773.SZ)、汇付天下(1806.HK)、乐刷母公司移卡(9923.HK)。
支付行业二巨头中,支付宝母公司蚂蚁集团7月20日宣布寻求在上交所科创板、香港联交所主板同步上市,微信支付(财付通)则是在其母公司腾讯控股(0700.HK)的体系内。这也意味着,若该《办法》征求意见结束并实施后,蚂蚁集团IPO也需要向央行进行事前报告。
IPO上市或增发、质押超过10%净资产等9种情况需事前报告
根据《办法》,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股票、对外投资等9类事项要事前报告,即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事前报告事项具体是:(一)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二)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三)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控股附属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四)支付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拟抵押、质押、托管或者变相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者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的;(五)累计对外提供的有效担保超过净资产30%的;(六)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的;(七)支付业务设施发生重大调整,可能对支付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系统应用架构或者重要版本、迁移生产中心机房或者灾备机房等;(八)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重点合作机构,可能影响支付机构商誉的;(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办法》要求,事前报告事项应当于实施或者生效前至少30个自然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实施计划,对公司经营、消费者权益、支付市场的潜在影响等,可能造成支付业务中断、功能故障或者其他负面影响的,还应当包括应急处置、舆情监测等工作预案。
群体性事件、信息泄露等13类事后事项如何报告
另外,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者突发情况的,有13类事项需要时候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分为一类事项和二类事项。
一类事项包括下列情形:(一)涉及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负面舆情的;(二)发生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户信息数据超过5000条或者客户数量超过500户的;(三)因突发情况导致支付业务中断或者功能故障,超过30分钟或者影响支付业务笔数超过10万笔,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四)客户、特约商户或者外包服务机构涉嫌利用本机构渠道从事欺诈、洗钱、非法集资、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五)发生客户备付金风险事件,可能影响正常资金结算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六)其他可能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或者紧急情况。
二类事项包括下列情形:(一)支付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涉及涉案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诉讼、仲裁,超过净资产10%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或者冻结、刑事案件等法律问题的;(二)支付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或者发生非正常死亡、失联等异常变故,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三)发生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户数量信息不超过5000条,且涉及客户数量不超过500户的;(四)因突发情况导致支付业务中断或者功能故障,但不超过30分钟且影响支付业务笔数不超过10万笔,不会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五)涉及其他监管部门、司法机关通报的支付风险案件,或者被其他监管部门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的;(六)支付机构在内、外部审计中被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可能影响支付机构经营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七)其他可能对支付机构造成影响或者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风险事件和紧急情况。
《办法》要求,事后报告事项中的一类事项,应当在事项发生后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报告,并在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类事项的,支付机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报告,并在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事后报告事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过程、影响等内容;(二)处置情况。涉及风险处置的,应当说明事件后续发展预判、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已完成处置的,应当说明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处置措施、处置效果、对事件的总结分析、后续加强管理的措施等内容。
央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不报、漏报、迟报、错报、乱报的现象较多
央行表示,此前,人民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11〕26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等文件对重大事项工作机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但重大事项范围、程序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支付机构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程序不规范,重大事项不报、漏报、迟报、错报、乱报的现象较多。此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重大事项报告属地管理责任、信息共享机制也尚待明确,不利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挥监管合力,也容易造成支付机构重复、多头报送。据此,人民银行有必要制定《管理办法》,完善、统一重大事项报告要求,有效区分重大事项和日常事务,规范重大事项报告程序,明确人民银行属地监管责任,减轻支付机构负担,推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开展。
随着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支付机构业务覆盖面持续扩大、涉及客户数量持续增多,支付机构上市、支付业务基础设施重大调整等业务经营重大变化事项,以及各类突发情形所引发的支付风险事件,可能对支付机构、支付行业以及金融消费者产生较大影响。为有效防范支付行业风险,人民银行有必要制定《管理办法》,将支付机构各类重大经营变化事项和突发情况纳入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及时掌握支付机构业务经营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和突发情况,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增强人民银行风险监测分析能力及监管主动性,为风险事件的研判、处置提供有力支撑。
《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可能对支付机构(含分公司)自身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不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的报告和报表等常规信息。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监管责任人。支付机构分公司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支付机构分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属地原则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将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纳入支付机构年度分类评级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要求支付机构就重大事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并可以对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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