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湖南证监局披露对郴州丰盛泰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在2020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基金产品“郴州天甲保理创新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进行风险评级。
二、未对投资者周某真、赖某珍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三、2名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低于100万。
四、未由投资者曾某慧、郭某兰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五、未对投资者重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区分。
六、未向投资者定期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信息。
七、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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