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提高商业银行相关贷款容忍度
本报记者 张末冬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国融资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5562家,实收资本11745亿元,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7017亿元,促进了资金融通,发挥了普惠金融作用。不过,目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仍然面临着放大倍数不高,聚焦支小支农不够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 银保监会等七部门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为抓手,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根据《通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以贷款担保业务为主,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切实降低担保费率,扩大担保规模,保本微利运营。对于存量业务较大,支小支农主业暂不突出的,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及发展意愿统筹考虑是否纳入名单。如果纳入名单,则在考核中重点考查其新增业务开展情况,引导其逐步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规模和占比。要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公司数量和实收资本与本地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相匹配,不断将优质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名单,壮大队伍,服务好小微企业和“三农”。此外,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相关材料准确评估相关机构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及业务开展合规性,确保名单内机构业务经营稳健,风险可控,有足够的代偿能力,能够发挥好支小支农作用。对于资本实力弱,经营管理不规范的机构可以先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提升机构整体实力后再纳入名单。
上述负责人指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同时,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创新担保模式,研发适合知识产权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着力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为客户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降低担保费率。
针对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探索开展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并行审批,建立全流程限时制度,压减贷款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并对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提高相关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建立更有针对性的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员工开展银担合作业务的积极性。该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风险权重适用范围等方面加强监管政策引导,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担合作的积极性。
对于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据《通知》,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完善非现场监管体系,着重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并定期开展现场检查。通过监管指导,引导机构聚焦主业,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二是严把风险关,要求相关机构及时履行代偿责任,足额计提准备金,不断提升机构资产质量和抗风险能力。对存在应偿未偿、拒绝履约情况的机构,要督促其按合同约定代偿,切实维护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誉。要在引导机构降低担保费率、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的同时,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加强对名单内机构业务可持续性分析及相关压力测试,并根据分析结果向财政部门就融资担保财政支持政策提出合理建议。三是做好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共享机构支小支农业务开展情况、监管评级结果等信息。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总结宣传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其开展业务合作。对偏离支小支农定位,经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监管通报,并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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