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茶颜悦色胜了茶颜观色 海底捞却败给了河底捞?


来源:新浪财经   时间:2020-08-13 20:38:29


文 / 邹沅铮

海底捞昨日又登上热搜,这一次,不是因为涨价,也不是因为食品问题,而是因为状告侵权却败诉。

被告方是一家名为“河底捞”的餐馆。据公开信息了解到,河底捞餐馆成立于2018年9月,餐馆正门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主营湘菜。

日前,海底捞认为河底捞和海底捞两个商标极其相似,把河底捞餐馆告上法庭,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然而,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对此,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高依升律师表示,“河底捞”只是一个标识,不能把“河底捞”作为一个商标,并以商标的标准去衡量和判断它是否侵权。实际上,如果“河底捞”申请商标,其可异议性和不被核准的可能性就大。

同样是状告侵权的案件,几个月前,饮品“茶颜观色”将“茶颜悦色”告上法庭,与海底捞不同的是,作为知名度更高的“茶颜悦色”最终却赢了官司。

河底捞是标识而非商标 是海底捞小题大做了?

这并非海底捞第一次提起侵权诉讼,状告其他商家。

据裁判文书网,今年5月14日公开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海底捞公司曾对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一家名为“正品海里捞欢乐火锅店”提起诉讼,该案件后以双方达成和解而告终;2019年7月25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乾安海里捞火锅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里捞”字号,与海底捞核准注册的“海底捞”为近似商标,最终海里捞欢乐火锅店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2015年11月2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由于邹城海里捞公司经营的是火锅店,与海底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且前者使用的“海里捞”标识与涉案“海底捞”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邹城海里捞公司被判赔偿海底捞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万元。

但与河底捞的这一次官司,海底捞却输了。

判决书解释,虽然“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海底捞公司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河底捞餐馆的招牌中“河底捞”则为艺术字构成,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均无相似性;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还是湖南本地方言读法,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对于海底捞状告商家侵权有赢有输的情形,高依升律师表示,商标是否被侵权,并非刚性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河底捞”只是一个标识,是否侵权,更要看具体情形。不能把“河底捞”作为一个商标,并以商标的标准去衡量和判断它是否侵权。实际上,如果“河底捞”申请商标,其可异议性和不被核准的可能性就大。

昨晚,一个名为“长沙河底捞”微博账号发布微博称:“虽然与海底捞名字有点类似,但是从字的整体以及读音来看并无相同之处。那么多相似的,难不成都要去告。”

那么,许多相似的品牌,到底如何算作侵权?或者说,能不能注册同样的商标去经营不同领域的商品和服务呢?

高依升律师认为,实际生活中,不乏类似案件中此次海底捞案件这样傍名牌的字号,甚至是商标,两者虽然有相似度,但如果易区分,不容易导致混淆,就不应该认为是侵权。

他进一步解释,商标的注册是分类的,取得某类商品的商标,并不能阻止他人在其它类商品上申请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除非注册了防御商标或者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茶颜悦色or茶颜观色 赝品告真品?

同为坐标长沙的涉事品牌,几个月前,“茶颜悦色”和“茶颜观色”之间也进行了一场关于是否侵害知识产权的官司。

据了解,“茶颜悦色”奶茶店自2013年12月在长沙开办第一家店至今,已拥有近两百家分店,是当地比较知名的奶茶品牌。2019年5月,一家与“茶颜悦色”仅一字之差的“茶颜观色”奶茶店在长沙开业。

“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公司以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茶颜悦色”商标注册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授权使用人等赔偿其各项损失21万元,并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大众点评及美团外卖平台上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不利影响。

对,你没有看错,是后来者“茶颜观色”状告先行者“茶颜悦色”侵权,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天眼查显示,茶颜观色最早注册的文字商标是在2004年9月,最早注册的图形商标是在2015年5月,而且名称为“茶容悦貌”,直到2017年2月,商标才变为如今的logo模样。

“茶颜观色”商标所有者洛旗公司诉称,长沙“茶颜悦色”店铺在其门头、店内装饰、茶杯、包装、小票、纸巾、服务员的服装、坐垫等多处,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和“茶颜”在形、音、义上非常相似的“茶颜悦色”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然而4月8日下午,岳麓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有趣的是,这并非两家第一次交手,而早在2019年9月29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曾经作出过一份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据天眼查显示,“茶颜悦色”于2013年10月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商标的图形和文字和现在的logo基本无差别,后面也没有再对商标进行过更改。

“茶颜观色”虽然成立早于“茶颜悦色”很多年,但品牌的确立实则在其之后。

法院认为,从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来看,“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文字商标在字形、含义及构图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从时间线上来看,“茶颜悦色”于2013年12月开始使用,而“茶颜观色”于2017年开始推广。此外,“茶颜”是2019年核准注册的商标,而“茶颜悦色”是自2013年使用至今,已被众多消费者熟知。故“茶颜悦色”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还表示,“茶颜观色”的文字商标最早由案外人柴某于2008年3月注册,经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购转让给另一案外人,后再次转让给了洛旗公司。该注册商标首次转让之前,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知晓度不高,市场知名度亦不高。与之相反,“茶颜悦色”门店开张6年有余,已逐渐发展成为连锁品牌店,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其商标也因此获得了独特性、显著性。

此外,洛旗公司在其开设的同类奶茶店里使用了与“茶颜悦色”文字注册商标近似的“茶颜观色”作为店招,并在门店多处装饰及网络平台上亦使用了与“茶颜悦色”图像注册商标相似的图像,导致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茶颜观色”是“茶颜悦色”。

法院认为,洛旗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并以此作为权利商标对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提起注册商标侵权之诉,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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