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笔热点”火速被揭穿 延安必康“误导性陈述”调查始末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20-08-21 07: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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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妙笔热点”火速被揭穿 延安必康(维权)“误导性陈述”调查始末

延安必康在尚没有口罩业务的情况下,故意“碰瓷”防疫概念,其陈述与事实存在巨大差异并导致股价出现明显异动,这就是典型的误导性陈述。

两份“蹭热点”公告,引来股价短暂上涨,但随即,就被证监会一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穿。

8月17日,证监会向延安必康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指其“误导性陈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该案从立案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仅用了不到五个月时间。

“半真半假、似是而非。”一名接近监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

从技术层面来看,“误导性陈述”的认定,相比较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调查认定的难度显然大得多。

该案的火速查办,要传递给市场的信号显然更多。

“蹭热点”穿帮记

除了常见的“违规占用”和“虚增货币资金”,“集多重热点于一身”的延安必康因疫情期间涉及防疫物资、药物的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被证监会认定为“构成误导性陈述”。

熟悉的戏码始于2月。

此时,新冠疫情下,“口罩概念股”获得A股热捧。

主营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新能源新材料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延安必康“不想缺席”。

2月4日晚,延安必康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称将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采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等。

尽管公司尚未开展口罩生产业务,但对股价的刺激效果也是立竿见影。

2月5日,延安必康股价直封涨停,换手率7.95%,成交额15.62亿元。

2月5日收盘,延安必康披露补充公告,称目前尚无口罩生产业务,尚未取得口罩生产许可资质,并提示存在不能及时获取生产许可资质等相关风险。不过,这并没有妨碍延安必康的继续上涨。2月6日,延安必康继续涨停。

这并非故事的高潮。

2月6日晚,延安必康再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微安创)“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称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图微安创已经开发出对肺纤维化具有良好治疗逆转作用的多肽药物,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80%以上,属于全球首创”……

2月7日,延安必康最高涨幅9.62%,收涨1.53%。

或许开始就注定了结尾。

2月7日晚,深交所向延安必康下发了关注函,随后2月10日周一,延安必康下跌9.98%。

“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协议、账务资料、银行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证监会表示。

一系列蹭热点的“妙笔操作”,转瞬成为违法证据。

误导性陈述警示谁

拔出萝卜带出泥。

证监会还查明,延安必康实控人李宗松及其关联方新沂必康、江苏北松通过工程款及收购事项等违规占用公司44.97亿元资金,以及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36.63亿元,以掩盖实控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8月2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致电延安必康的证券部,提示电话关机。

延安必康被资本市场熟知的一个身份是,“擅长蹭热点”。

记者调查发现,今年分拆上市、疫情等衍生的相关A股热点,都不乏其身影。

上市公司“蹭热点”的行为并不在少数,这一点显然已经进入监管层视野。

“虚假陈述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不正当披露四种类型,这其中,对误导性陈述的监管难度最大,比如,股价波动与误导性陈述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就很难建立统一的量化标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尽管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近年来,证监会对于误导性陈述的打击也日趋严厉,“蹭热点”的后果很可能就是行政处罚以及投资者的索赔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这其中的判断要素主要为两点,一是相关陈述与事实真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二是该等差异是否对股价造成了重大影响。”王智斌认为。

其认为,延安必康在尚没有口罩业务的情况下,故意“碰瓷”防疫概念,其陈述与事实存在巨大差异并导致股价出现明显异动,这就是典型的误导性陈述。

对于这一类违法的动因,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监管效果来看总体还是不错的,但可能误导性陈述的诱惑太大了,难以控制住误导的冲动,背后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目的,所以导致误导性陈述这种虚假陈述形式还常常出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延安必康依然适用了老《证券法》进行处罚。不过,新《证券法》已经显著加大了对证券违法处罚的力度。

根据新《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证券法》在两方面加大了对于证券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第一方面是加大了行政法律责任,比如,罚款金额突破了60万元的“天花板”、加大了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等。

另一方面,则在于建立了全新的投资者诉讼制度,这其中,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会对潜在违规人形成极大的震慑。

(作者:周莹 编辑:李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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