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采矿权“分离”超亿元矿企转让交易陷泥潭
本报记者/李超/潍坊报道
一起合同内载明涉及采矿权和股权转让纠纷被潍坊市仲裁委认定为仅是股权转让而非采矿权转让。而值得注意的是,受让方在支付5000多万元转让款后,既没有取得一点出让公司的股权,也没有取得出让方的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潍坊市仲裁委裁决受让方继续支付剩余7000多万元的剩余股权转让款项。
按照我国矿业管理有关规定,采矿权属于行政许可,其产生的有关证照,实际上并不随公司股权的变化而自动发生转移,须办理相关手续后,采矿权才能变更。这一点,是矿业公司转让交易的核心,即在于采矿权。这也为相应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转让合同
丛云川,系潍坊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潍坊丛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兴矿业”)股东、法定代表人。
2013年11月20日,丛云川和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宏矿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丛云川自愿将丛兴矿业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圣宏矿业,圣宏矿业自愿受让,双方协商股权转让价款为1.36亿元,股权转让款分三次结清: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当天圣宏矿业向丛云川指定的账户打入500万元定金,五个工作日内再打入4500万元;第二次付款4600万元,前提是在70个工作日内圣宏矿业协助丛云川将丛云川所持有的丛兴矿业70%的股权和采矿许可证等相应手续变更至圣宏矿业名下,并约定了自第一次付款完成日期后4个月内付清;第三次付款于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付清剩余4000万元。
协议还约定,自缴纳定金起圣宏矿业即可进入丛兴矿业矿区对资产进行清点和监管。付完第一次约定的款项全面接管丛兴矿业的矿区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全面工作。在此期间,丛云川和圣宏矿业共同管理印鉴,第二次付清后将印鉴移交给圣宏矿业;全部付清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财务账目等彻底移交。
同时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丛云川和圣宏矿业双方在履行上述第二条(即付款节点和变更手续)所签订的任何协议均不得对抗本协议,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该协议为准。
然而,事情出现了意外。
“2013年时采矿权转让需要经过行政审批才可以,而且采矿权转让申请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圣宏矿业董事长刘大圣称很长时间之后才知道,“丛兴矿业的采矿权不具备转让条件,也就是说我们约定的采矿权转让在当时是无法进行的。”
2011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只要采矿权人的股东、股比发生变化,均属采矿权转让行为,必须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2013年时,采矿权转让是需要经过审批的,应该是从2019年不需要经过审批,但是要在矿产资源交易大厅挂牌出让。”
“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和采矿权转让是两回事,股权转让了并不等于采矿权转让,采矿权人需要登记采矿权人股东、实际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详细情况。如果只更改股权而不更改采矿证,采矿证登记的原股东或法人不会随股权而变更。”一位业内人士直言,“因为采矿权人变更的时候,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缴纳高额的税费,有些企业为了避税便采取股权转让的办法,但这对购买人来说是有风险的。”
可惜当刘大圣知道上述交易相关情况时,是在被丛云川起诉后,彼时已然晚矣。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我按照约定,先支付了5000万元,而根据协议第二次付款的前提是,丛云川把丛兴矿业70%的股权以及采矿许可证等变更到圣宏矿业名下才支付他4600万元,但是十几天后,丛云川找到我说采矿许可证无法更改到圣宏公司名下。”刘大圣回忆称,“为顺利实现采矿权转让,丛云川提出丛兴矿业和圣宏矿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新公司,并将采矿许可证变更到新公司名下。”
于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12天后(即2013年12月2日),丛云川和圣宏矿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显示,经向工商登记部门和国土部门咨询,《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70天内完成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变更无法在约定的70天时间内完成。
补充协议还显示,为顺利实现《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变更以及采矿许可证的转让,圣宏矿业和丛兴矿业分别以70%和30%的出资比例成立一个新公司(当时暂定名潍坊盛鑫矿业有限公司,后实际定名为潍坊圣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约定原定的第二次付款日期不变,但是却把“第二次付款的前提下——把采矿许可证变更到圣宏矿业名下”去掉了;但协议显示将采矿许可证变更到新成立公司名下。随之第三次付款变更为原协议签订6个月内支付3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在新公司成立后,丛云川协助圣宏矿业将采矿许可证变更到新公司名下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该补充协议约定,将采矿权变更到新公司名下,所以之前约定的丛兴矿业将70%的股权变更给圣宏矿业,变成了圣宏矿业直接持有新成立公司的70%股权,事实上谁的股权不重要,因为最终目的是为了要采矿权。”刘大圣直言。
而需要说明的是,圣宏矿业在支付5000万元交易款后,2013年12月18日,丛云川将丛兴矿业的相关手续移交给圣宏矿业,刘大圣称,此后圣宏矿业陆续在丛兴矿业所属的铁矿上投入上千万元。
“虽然投入那么多,但矿权还是丛云川的,所谓的移交没有任何意义。”刘大圣直言。
股权转让还是采矿权转让
事实证明,这次补充协议恰恰成为后来丛云川起诉圣宏矿业的主要依据。
“当时对于补充协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很在意,当时律师也在场,他并没有提什么意见,我当时只是急于把采矿许可证变更过来。所以丛云川怎么说我就怎么配合了。”对于当时刘大圣为何签署补充协议,刘大圣称,“后来因为迟迟无法变更采矿许可证,在丛云川的催促下陆续给了丛云川200多万元,但是后来我们知道丛云川也无法将采矿许可证变更到新公司名下,就不再支付尾款,同时我们也在积极寻求和丛云川合作开发。”
2020年7月20日,记者致电丛云川了解当时交易的真实情况,但丛云川在得知记者身份后,只回答是股权转让便挂断电话,不再接听,记者短信采访也不回复。
而丛云川迟迟得不到736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在第一次支付完5000万元转让款后,在丛云川的不断催促下圣宏矿业陆续支付丛云川240万元。
2017年8月13日,丛云川向潍坊市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申请圣宏矿业支付736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并请求刘大圣及其儿子在第一项范围内支付2500万元股权转让款等。
圣宏矿业方面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采矿权转让协议,因不具备采矿权转让条件,合同无法履行。因采矿权转让需要征得矿产资源部门同意合同才能有效,而丛云川未征得国土部门同意,所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以首席仲裁员杨莉组织的仲裁庭中,在法律事实认定中未提及《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采矿许可证变更的相关事宜,最终认定双方的转让仅仅是股权转让而非采矿权转让。
2018年11月6日经过开庭后,潍坊市仲裁委作出(2017)潍仲裁字第0307号裁决书,称圣宏矿业支付丛云川7360万元股权转让款利息以及违约金。并驳回丛云川的其他申请事项。
对此,3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于2020年1月4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仅创设了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也创设了采矿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圣宏矿业签订协议目的有二:一是取得丛兴公司的100%股权;二是取得丛兴公司持有的采矿许可证。二者有机统一缺一不可,本案是兼有股权转让和采矿权转让的混合合同。
上述3位法学专家对于裁决书中裁定的“双方转让的标的是丛兴矿业的股权,而非该公司拥有的采矿权”这一说法,认为是仲裁庭忽略了协议中明确的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以及合同签订的根本目的,就是取得采矿权。
刘大圣代理人吴荣栓认为,截至目前,丛云川也未将丛兴矿业的任何股权和采矿许可证变更到圣宏矿业名下,而圣宏矿业已支付给丛云川5240万元。根据契约公平的精神,丛云川在没有履行合同主要条款的情况下,却要求圣宏矿业支付绝大部分款项是不合理的。
“我拿出了5000万元,什么也没见着,反而潍坊市仲裁委还要我再支付丛云川股权转让款7000多万元,这算什么交易?我花这么多钱买个空壳公司?”刘大圣说。
同时针对上述3位专家的意见,记者采访了潍坊市仲裁委仲裁办公室主任高强。受高强委托,仲裁委仲裁科工作人员曹某答复称,因为仲裁具有保密性,所以不方便多谈。
针对(2017)潍仲裁字第0307号裁决书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等约定的权利义务,圣宏矿业于2019年10月25日向潍坊仲裁委就该案再次提出申请:一是要求甲方丛云川按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丛兴矿业100%的股权变更到乙方圣宏矿业名下;二是将采矿许可证等变更到新设公司——潍坊圣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三是承担违约责任。潍坊仲裁委于2019年10月25日以(2019)潍仲字第0446号通知正式立案受理。
目前该案还未开庭,有待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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