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在即!个人声誉挂钩薪酬,还将遭监管处罚!券商声誉风险管理又征求意见,多家正自查!已纳入今年分类评级
历时一年多的探讨后,监管层十分看重的券商声誉风险管理相关指引距离正式落地愈来愈近。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中证协上周向各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修改稿)》(简称“最新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梳理和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及职责,增强实操性;增加了从业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内容,防范和管理人员不当行为及道德缺失引发的声誉风险等。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最新版征求意见稿,距离上次向行业征求意见尚不足两月,此举一方面反应出监管部门对此事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行业内对此事的反馈非常踊跃。
自去年4月份监管首次发文拟将声誉风险能力指标引入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以来,至今已超过16个月,期间多次小范围征求行业意见和进行内部研讨。业内人士认为,最新下发的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实操性较强,且是大范围向行业征求意见,后续或不会再大改。各券商需在9月10日前再次提交反馈意见。
新版征求意见稿四大要点
中证协最新发布的《关于就<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修改稿)>征求意见的函》显示,中证协风险管理委员会于今年7月份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会后根据监管部门意见,结合行业实践情况,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
相比不足两个月前的征求意见稿,此次主要进行了两处修改:一是进一步梳理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及职责,明晰首席风险官和新闻发言人等岗位的职责边界,增强指引可操作性;二是增加了从业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内容,防范和管理人员不当行为及道德缺失引发的声誉风险等。
要点一:厘清首席风险官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最新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证券公司应指定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新闻发言人机制,并明确由新闻发言人负责向媒体、公众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和宣传公司正面、客观信息。
证券公司可设置多名新闻发言人,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新闻发言人负责公司对接媒体、公众口径的统一沟通,与上市公司董秘负责公司信息的对外公布,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披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职责是不同的。
要点二:对从业人员声誉从严约束。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中证协对证券公司和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自律管理措施,比如证券公司违规的,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因违规造成声誉事件的,中证协将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最新的征求意见稿统一了对二者的处罚形式,并且更为明确和严厉。这份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纪律处分信息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此前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一些可从轻/减轻、从重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但此次则一并删除这些规定。此处修订可以看出,监管对从业人员声誉从严约束,防范和管理人员不当行为及道德缺失引发的声誉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征求意见稿延续了将员工不当行为与绩效薪酬挂钩,即员工因个人不当言行引发公司或行业声誉风险的,或因违反外部监管规定或公司内部政策引发风险事件或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或行业声誉影响的,证券公司应依据政策采取与其行为影响相挂钩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措施,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内部问责手段。
要点三:券商经理层承担了解声誉风险水平的职责。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新版征询意见稿规定,应由券商经理层而非董事会承担起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中,删除“评估公司总体声誉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主要职责有三点:推进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确保将声誉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目标,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涉及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
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声誉风险管理承担的主要责任中,新增“充分了解公司总体声誉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以及“建立有效的舆情监测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支持声誉风险的及时识别和动态监测”。
要点四:重大声誉风险事件发生十天内需向中证协汇报。
证券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证协报告。
如因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出现不当行为及道德缺失引发公司重大声誉风险,且进行内部问责的,应一并向中证协报告。
多家券商正对照自查
多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最新版征求意见稿实操性更强了,各券商目前首要应做的是对照自查,努力落实。
也有券商人士表达了反馈意见,如果声誉风险管理要坚持“全员全程”,覆盖范围这么广;又要坚持“预防第一”,关口前移。那么,声誉风险如何防控?跟传统的风控合规如何分工,避免重复劳动,资源浪费?
虽然该规定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细数2020年分类评价的自评规则,发现声誉风险已纳入“全面风险管理”项下。
在今年的券商分类评价工作底稿中,声誉风险管理已被写入扣分项自评表格当中。在“全面风险管理”项下,声誉风险管理被描述为: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健全并有效执行,能够有效管理并及时监测公司重要舆情以及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公开发布信息、接受采访行为及内容,客观研判、妥善回应舆论反映情况或质疑。不过,包含该项在内的11项暂无需标注存在问题,仅需要填写“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标自评”表格即可。
历时16个月,落地在即
2019年年中,中证协首次向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能力专项评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将各证券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纳入分类评价中,最高可加3分或扣0.5分。
当时,中证协拟设置两大指标来考核券商声誉风险管理能力,主要包括评价期内发生负面舆情的处置情况,以及积极参与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的情况,并量化了很多加分和减分指标。征求意见稿一出,就引发行业极大反弹,核心争议要点在于对监管导向把握的不同理解。
随后,监管在行业内部小范围征求过几轮意见和研讨,广为人知的是今年6月份的那份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券商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协会将通过检查等方式对券商实施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6月份的征求意见稿从制度体系层面明确和细化了各项要求,但也有券商提出了一些实操层面的难题,比如首席风险官和新闻发言人职责分工的不明晰等。
近日,监管在进一步修订该规定之后,大范围向券商重新征求意见。“9月10号前反馈即可,应该不会再大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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