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融控股集团与股东股权治理
来源:道口保险观察
作者:蒋昭昆
01
政策背景
近期,郭树清、周小川等监管人士和多位学者分别就金融业公司治理撰文发声,将金融业的股东股权问题推上了一定高度。
过去有段时间,保险业的粗放式、扩张式经营,使得部分保险机构存在公司治理薄弱的问题。在股东股权管理方面,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股本;股东资质不符合要求,入股资金来源不合法;股权关系不透明、不清晰,违规股权代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等;部分股东把保险机构当做“提款机”,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套取或挪用保险机构资金等,都是保险业公司治理亟须改进的地方。
事实上,自2017年以来,保险市场乱象治理工作就持续推进,其中,公司治理成为监管重点。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以健全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督的制度框架。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强化股权乱象整治,严格限制急功近利、企图控制公司牟利或投机套现的股东,并有序推进存量不合规股权的处置。
201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同年11月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中提出“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保险公司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一环。2020年7月4日,银保监会首次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共涉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其中包含4家曾入股安邦保险的公司,以及7家曾入股昆仑健康保险的股东等。所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02
前车之鉴
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方面的问题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乱象丛生的根源。部分股东以信贷、理财或保险资金入股机构,甚至出资后又通过关联交易、违规质押、反担保等方式变相抽逃资本,形成虚假出资。股权代持和隐形股东现象在中小机构中较为严重,很多股东通过设计高度复杂且频繁变更的股权结构,刻意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实现规避监管和幕后操纵银行保险机构的目的。少数不法股东甚至通过关联企业曲线入股并间接控制多家机构,形成拥有多类牌照的庞大金融集团。这些年出现了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等实际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1.问题金融控股公司
2020年7月17日,银保监会与证监会共同发布公告,银保监会依法接管,并委托市场机构托管明天系旗下华夏人寿、天安财险、天安人寿、易安财险、新时代信托和新华信托等六家机构;证监会依法接管,并委托市场机构托管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等三家机构。
2020年8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称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包商银行严重资不抵债,将被依法提起破产清算,对原股东的股权和未予保障的债权进行依法清算。这是继海南发展银行,中国第二例银行破产清算案例。
包商银行机构股东有79户,持股比例为97.05%,其中,明确归属明天集团的机构股东有35户,持股比例达89.27%,远超50%的绝对控股比例。2005年至2019年期间,明天系通过注册209家空壳公司,以347笔借款从包商银行套取约1500亿信贷资金,其后全部成为不良贷款。为保障债权人与防范连锁性金融风险,公共资金为包商银行埋单近1700亿元。据财新报道,包商银行的信贷额度优先保障明天系的资金需求,反而对经营正常的小企业抽贷或者不续贷。包商银行早期以表内股权质押贷款,后期资管业务盛行则以同业投资非标的方式套取资金,包商银行以此获得了市场上“非银之友”的称号。
2012年之后明天系的融资重心逐渐从银行转移至保险领域。华夏人寿、天安人寿、天安财险借万能险等中短期理财型保单快速做大保费规模,三家机构形成明天系占款约3000亿元,供明天系在其各个金融机构之间辗转腾挪。明天系通过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攫取资金,或由旗下银行购买保险和信托产品,再借证券、信托等机构的通道,向大股东长期借款。包商银行还间接持有信泰人寿超过80%的股份,由浙江永利集团等三家公司代持,其增资款项多由上述股东向包商银行股权质押融资所得。
此外,包商银行还是甘肃银行的第二大股东,而甘肃银行已纳入到华信系整体风险处置中。
相比明天系二十多年的成立时间,华信系可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华信系“挟洋自重”将海外故事嫁接国内信贷资源,依靠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贷款,在海外的金融业与能源业造成巨大影响。
安邦系则通过银保渠道,以短期理财型保险迅速做大保费收入;再以银行和保险资金入股机构,并且在各股东公司间相互投资,放大资本金,形成虚假出资;通过股权代持和隐形股东等手段设计高度复杂的股权结构,刻意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
2.特点
虚假资本金:均利用自身控制的资本虚假注资。安邦系通过将成都农商行并表和销售短期理财型保险迅速放大资本金,其在2014年分两次注资499亿元;华信系则通过虚假贸易融资等手段在几年间将资本金由亿元量级迅速跃进到百亿级。
关联交易/交叉投资:均通过关联交易和交叉投资来改善资信状况获取更多融资。华信由旗下多家贸易公司互为交易对手方,放大贸易流水;而安邦则由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公司通过交叉投资,互相注入资本金,放大注册资本。
高杠杆:根据国际实践、我国赞成的《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企业借贷可以影响股东利益,所以需要董事会作出决议。而在国内实践中,借贷常常被当作日常决策主要由管理层决定。事实上,新增债务属于股东风险,属于董事会权限。而这些问题金融控股集团的举债基本由“话事人”一人拍板即可,在前几年顺周期期间运用高杠杆迅速做大规模,形成了一股“负债推动资产”的逆潮流。
短债长投:资产与负债期限不匹配。正常的保险公司是以浮存金投资,而安邦是以短期理财型万能险保费投资;华信则涉嫌以贸易融资和内保外贷等中短期资金投资油田等海外固定资产,积聚了大量金融风险。
金融控股集团的复杂股权结构运作,易致治理风险累积。金融集团通过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不同类型公司,形成了复杂的股权结构。这种复杂的控制权网络,使得金融集团内的违规关联交易等行为容易产生且易于掩盖。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产置换、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等形式,侵占子公司利益,并向子公司转移风险,长此以往会导致金融控股集团出现治理风险的累积。累积风险爆发时,对包括投资者、被投资对象、储户、保户等外部利益相关者影响巨大。
03
对 策
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制定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或保险业中至少为两个不同的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1.股权结构治理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而言,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股权结构设计。美国等国家经过多年的实践,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实践相对成熟。外部资本市场约束强、股权分散对提升母公司治理水平有帮助,因此花旗、摩根大通等大型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往往股权分散,引入了较多的外部董事。而一些东亚国家的经验是由大股东占主导金融控股公司。比如台湾富邦金控的创始人蔡万才认为大股东占主导地位是富邦成功的关键,但前提是大股东能够勤勉尽责,将旗下金融机构当成一项长期事业。
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管层依法自主履行职责,要切实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以包商银行为例,其虽然具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三会一层”治理结构,但实际上,包商银行有的只是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框架。“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两大公司治理顽症同时出现,加之地方“监管捕获”、贪腐渎职,导致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机制基本失灵,给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土壤和环境。
股权治理是完善公司治理的突破口和关键点。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深刻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加强股权监管是从源头上对公司治理进行整治和规范。以保险公司为例,近几年,我国保险机构股权结构实现多元化,通过境内外上市等多种途径,引入社会资本,目前已逐步形成由国有股东、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共同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其中,保险公司民营资本占比达到49%,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占行业总数约27%。在股权结构多元化的今天,严格股东股权监管成为加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2.健全公司制度
明确股东会议结构、议事规则;设置议(股东会)决(董事会)管(管理层)监(监事会)四位一体的公司制度。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基本都由独立董事担任。现行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提出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独立董事应至少占半数。完善董事提名、选任和工作制度,扩大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选聘范围,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人才库,切实改变部分董事过度受制于控股股东或内部人的情况。
3.适当的监管距离
单单追求股权分散并不能真正解决股东股权治理问题,股权治理离不开距离适当的监管制度。监管直接参与公司治理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距离市场过远则很难在风险暴露前介入股东股权治理中。如何找准适当的监管距离是一个有待继续完善的课题。2004年,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原则》;2005年,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2007年,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要旨》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均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
原中国保监会于2018年2月7日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勾勒出了中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制度的轮廓。
4.注重利益相关者权益
金融机构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治理与一般公司治理存在很多甚至可能是本质上的差异。以保险业为例,《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深化保险公司治理改革, 强化利益相关者保护。一般来看, 保险业自身具有明显特征, 包括资本结构高负债性、债权人分散性、保险合约长期性和保险产品专业性等。这些特征决定了保险公司在治理目标方面不仅要考虑股东利益最大化, 更要特别关注保单持有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险公司股东在经营中承担的风险有限, 保单持有人整体对公司资产的投入和贡献远远大于股东。基于此, 从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研究视角探讨保险公司治理合规性和治理机制有效性, 对完善中国保险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机制、推动保险公司治理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受传统观念以及股权高度集中的现实的影响, 股东价值最大化仍然是公司治理的主要价值导向。然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决定了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公司众多利益相关者中居于重要地位, 保险公司治理和经营应当注重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相比较一般公司的债权人, 保单持有人更重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保险公司债权主体的保单持有人往往是分散的, 每一个客户都没有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的激励而是希望搭便车。这种情况下应由保险监管机构充当保险公司最大的债权人或是成千上万个债权人的代表来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 这也是保险公司治理特殊性的体现。
5.应用金融科技,加强数据治理
考虑到金融控股集团控制权和业务的复杂性,要应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对金融控股集团实施穿透式监管,包括对关联交易双方交易实质的调查,加强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评估,动态监控其关联交易行为。
同时,要做好信息时代的数据治理工作。在数字金融时代,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通过高频率、高效率、高水平的信息交互进入了“价值共创”模式。在此背景下,建立在数据共享基础上的交叉销售、客户引流等新型合作模式变得更加重要。因此,未来金融控股集团治理有必要加强数据治理内容,既要探索便利数据共享、激发数据资产价值的新模式,又要强调客户隐私保护、防止数据滥用。
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的当下,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市场上的各参与方应携手共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控股模式与股东股权制度;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模式本身并无过错,在国内外也有很好的应用样板,关键是金融控股公司背后的人,各类利益相关方对公司的驾驭与掌控。正如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张晓慧所言:好的治理结构具有优化基因、推动长效发展的作用,不仅能够充分发挥股东、管理层、员工等各类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推动金融企业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还能有效应对内外部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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