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惊!银行主任骗贷4282万未归还 涉毒人、刑满释放人等近百人是其“同伙”
来源:科技金融在线
来源:科金君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苏某爱财,却以自己在银行的职务来谋取私利。短短两年时间,苏某前后利用近100人的身份,从银行骗取90余笔贷款供自己挥霍。东窗事发后,骗取银行的4282万元无法归还。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苏某爱财,却以自己在银行的职务来谋取私利。短短两年时间,苏某前后利用近100人的身份,从银行骗取90余笔贷款供自己挥霍。东窗事发后,骗取银行的4282万元无法归还。
任职期:伙同涉毒人员等70人骗取3150万
苏某是位70后,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从2006年8月起,苏某便在陕西省子洲县农信联社分社担任主任,后子洲县农信联社改制为子洲农商银行。
然而,在银行任职期间,苏某并没有恪守职业操守,而是见钱眼开,以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苏某串通完全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涉毒人员、残疾人、白血病人、重症病人、刑满释放人、低保户等10人,同多名没有偿还能力的农民互贷互保,用虚假的贷款合同,在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骗取贷款16笔,共计800万元。
而在这过程中,苏某利用自己身为贷款主调查人的身份,在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中一手把控。骗贷成功后,苏某并没有就此罢手。
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12日,苏某再次纠集了21名农民、农民工充当贷款人,通过虚构投资生意并承诺自己还款来骗取他们信任,指使上述人员虚构贷款信息,向子洲县农商银行申请贷款。
这些农民工没有稳定收入,也没有固定资产,而苏某同样利用自己身为贷款主调查人的身份,在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中一手操控,从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骗取贷款21笔,共计1050万元。
尝到甜头后的苏某更加变本加厉。
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20日,苏某又联系了20人,彼此相互串通和合谋后,苏某利用贷款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再次以上述20人名义从子洲县农商银行共同诈骗贷款13笔,共计650万元。
其中,苏某将436万元占为己有,其余214万元由合谋的19人瓜分。
到这还远远没有结束......苏某开始利用起了心理战术。
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2月28日,苏某利用借款申请人栾某某等4人急于贷款的心理,以贷款发放后自己要使用其中一部分为条件,指使四人提供虚假贷款信息资料从子洲县农商银行获取审批贷款4笔,共计200万元。
而上述四人仅使用了35万元,其中苏某将165万元占为己有。
苏某发现,利用贷款申请人急于获取贷款进行周转的这种心理十分有利可图,且屡试不爽。
于是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12月30日,苏某再次利用因生活、生产或经营所迫急需资金周转的贷款申请人高某等9人的这种心理,又一次从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贷款9笔,共计450万元。
不过,这次苏某更狠,直接将上述贷款通过操作转移到指定账户,全部截留供自己使用,一分钱也未向9名贷款人发放。
上述屡次多人协作的巨额骗贷行为,仅仅是苏某在职1年的时间内所为。一年时间,其便通过70人的名义从子洲县农商银行总部骗取贷款63笔,共计3150万元。
下岗后:伙同其弟在内29人又骗取1167万
原本以为,这一系列骗贷会随着苏某下岗后没了职务而终止,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下岗后的苏某,没了利用职务便利“生财”的法子,苏某不甘心。为了能继续从子洲县农商银行获取源源不断的资金以供挥霍,苏某突然想起了自己的弟弟。
所谓朝廷有人好做官,没想到苏某的弟弟也在子洲县农商银行供职,其是该行马岔分理处的主任。苏某下岗后,便利用其弟的职务便利继续从子洲县农商银行“提款”。
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7月25日,苏某通过欺骗和利用借款人的信任,再次集结17人的名义为其办理贷款。
这次苏某利用其弟的职务便利,用虚假的贷款人、担保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诈骗子洲县农商银行贷款17笔,共计743万元。
贷款发放后,由苏某弟弟帮助转移支付至苏某指定账户,被苏某占为己有。
之后,以同样的手段,苏某和其弟在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6月30日,诈骗子洲县农商银行贷款6笔,共计299万元;2014年7月11日至2016年6月18日,又骗取贷款5笔共计190万元。
而下岗后的苏某,通过与其弟共同召集、串通他人替其非法获取贷款共达28笔,共计1232万元。
资金用于买房挥霍 被判刑后辩称是银行的错
短短两年的时间,苏某利用自己工作时的职务便利和其弟的职务便利,以近100人的名义在子洲县农商银行实际诈骗贷款共计91笔,合计骗贷金额达4382万元。
截至案发,仅仅归还了100万,而骗取的4282万元贷款无法归还。
骗取贷款后,苏某将其中部分款项在榆林、西安购买房产,在子洲、横山、定边等地投资房产开发、开办砖厂、租地种植农产品等经营项目,部分款项用于其他挥霍支出。
在投资失败,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苏某则继续欺骗他人为其充当贷款人,并从子洲县农商银行骗取资金以弥补其亏损和偿还个人欠款,直至案发。
2017年7月4日,苏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在一审期间,法院认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长期、多次通过利用他人充当贷款人、担保人,并授意贷款人隐瞒真相,虚构财产状况、生产经营能力、资金用途等信息,诈骗银行贷款91笔共计42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审法院判决苏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封其违法所得财物,依法处置后返还子洲县农商银行,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然而宣判后,苏某不服,因此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某上诉时提出,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在被关押前已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以物抵债”偿还子洲县农商银行。
同时,苏某辩护人称,子洲县农商银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应追究责任,而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高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事实清楚,驳回苏某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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